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与备用金退付有关问题及程序(步骤)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与备用金退付有关问题及程序(步骤)
1 、按发证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报告,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2、矿山提请当地政府召开有关管理部门、村组负责人、矿区众代表参加的协调会,针对因采矿引发的所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恢复治理意见
3、矿业权人按会议要求将开矿引起的影响当地村民生产生活的所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到位(占用的土地要恢复原状原貌,该复垦的复垦该植树复绿的植树复绿,采坑塌陷赔偿到位等)后,再提请当地政府召开听证会(安监、环保、地矿、农业、林业、公安、工商、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矿区村组负责人、众代表参加),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有关情况、众反映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是否同意返还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等有关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并进行7天以上公示没有异议
4、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按发证权限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备案。凭备案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按发证权限,同级国土资源部
解冻保证金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有关资料,审批通过后,一并返还采矿权人所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及利息。
5、对于矿业权人不组织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备用金及利息上缴同级财政,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备用金及利息中抵扣,所缴备用金及利息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门依法向矿业权人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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