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骏与袁晓栋、汤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骏与袁晓栋、汤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9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29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 
【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骏;袁晓栋;汤颖 
【当事人】孙骏袁晓栋汤颖 
【当事人-个人】孙骏袁晓栋汤颖 
【代理律师/律所】吴翼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翼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翼江 
【代理律所】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汤灿近况十分凄惨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骏 
【被告】袁晓栋;汤颖 
【本院观点】上诉人孙骏依据借条等提起的民间借贷之诉,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根据孙骏已提交的证据,本案尚不足以认定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法院以本案钱
款往来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孙骏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骏依据借条等提起的民间借贷之诉,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根据孙骏已提交的证据,本案尚不足以认定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法院以本案钱款往来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孙骏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456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6:49:56 
孙骏与袁晓栋、汤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29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翼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晓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颖。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骏因与被上诉人袁晓栋、汤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45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袁晓栋之间并非仅为普通朋友关系,因袁晓栋在工作和生活上有资金困难,双方之间自2014年起即有非常多的资金来往。借条所涉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1.2万元的金额分为三个部分组成,一是2017年8月之前上诉人出借给袁晓栋的现金15.2万元,二是对双方之间大于5,000元以上往来款项整理出上诉人与袁晓栋之间的差额40余万元,三是由上诉人代袁晓栋归还案外人的借款15万元,上述金额已超出借条金额。因双方之间一直有还款、借款,所以才会存在某一天或一段时间,袁晓栋转给上诉人的钱款多于上诉人转给袁晓栋的钱款。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银行、转账流水非常复杂为由,认为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涉嫌犯罪,裁定驳回起诉,是不合理的。
     汤颖答辩,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自己并不知道袁晓栋与上诉人之间的借款情况,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即使存在上述借款也并未用于家庭开销,而是上诉人与袁晓栋之间的其他债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袁晓栋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孙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袁晓栋、汤颖共同向孙骏归还借款712,0
00元;2.判令袁晓栋、汤颖共同支付孙骏利息(以712,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孙骏、袁晓栋仅为普通朋友关系,但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近30个月时间,孙骏与袁晓栋通过银行转账及转账方式共发生近300笔资金往来,有时甚至在同一天出现多笔资金往来,如此频繁的资金往来,有违日常交易习惯,孙骏向一审法院陈述袁晓栋借款系用于开琴行周转及生活开销的借款用途,难以令人信服。庭审中,孙骏也无法向法庭明确借条所载金额的构成。从双方钱款往来的金额来看,孙骏与袁晓栋之间的转账金额从几元至十几万元不等,期间多次出现袁晓栋转给孙骏的钱款多于孙骏转给袁晓栋的钱款,甚至一段时间内均出现此类情况,最高时多达十几万元。孙骏与袁晓栋之间的钱款往来周期长、数额大、次数频,不符合一般人标准的正常民间借贷行为。根据孙骏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其名下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孙骏在与袁晓栋发生频繁资金往来期间,与其他多人也有资金往来,再结合孙骏在审理中向一审法院出示的其与袁晓栋的聊天记录,期间多次提到室赌博等话题,故本案作为民间借贷审理疑点重重,孙骏与袁晓栋的钱款往来涉嫌犯罪,不宜作为民事纠纷继续审理。裁定:驳回孙骏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骏依据借条等提起的民间借贷之诉,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根据孙骏已提交的证据,本案尚不足以认定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法院以本案钱款往来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孙骏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456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赵 俊
审 判 员 赵 静
审 判 员 管勤莺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郑军梁
书 记 员 慎哲仁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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