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超与被上诉人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1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9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
【审理法官】王熠
【审理法官】王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超;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
【当事人】谭超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谭超
【当事人-公司】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谭超
【被告】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谭超从兰精公司离职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原始证据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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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谭超从兰精公司离职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本案所涉的编号为MC200629的笔记本电脑属于兰精公司,谭超应当向兰精公司归还该电脑。谭超上诉主张因双方之间还有其他诉讼,电脑作为另案的证据由其保存,但谭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另案的审理需要其出示该电脑。即使如谭超所述,相关工作邮件只能用该电脑打开,谭超也可以采取其他保存证据的形式,而非必须以占有该电脑作为另案诉讼的必要条件。因此,谭超上诉主张不归还该编号为MC200629的笔记本电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谭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2:39:48
上诉人谭超与被上诉人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19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系谭超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康强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智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超因与被上诉人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6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熠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被上诉人兰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刘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谭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因兰精公司违法解除引发的所有纠纷彻底解决之前、兰精公司未向谭超依法结清所有相关费用之前,电脑暂时由谭超保管,由兰精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双方劳动争议中所涉的证据原件均保存在工作电脑中,该电脑一旦开机,兰精公司可远程控制工作电脑而消除其中保存的证据原件,故该电脑应由谭超暂时保存。兰精公司至今仍未向谭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亦未支付工资、差旅费、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一审法院判令谭超返还电脑,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离职交接单》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兰精公司未对谭超在《离职交接单》上备注的保管电脑至纠纷全部处理完毕时止提出异议,现兰精公司主张谭超返还电脑,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谭超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兰精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兰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归还兰精公司编号为MC200629的惠普笔
记本电脑一台。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9月4日,谭超入职兰精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谭超工作岗位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兰精公司为谭超配备了编号为MC200629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2020年7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0年7月6日,兰精公司向谭超发出《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要求谭超归还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等。此后,兰精公司通过短信、等方式,多次要求谭超归还笔记本电脑。2020年8月13日,谭超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同时也注明“笔记本电脑作为个人和公司劳动争议的原始证据之一,仍保存在谭超处”。
2020年10月13日,兰精公司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作出宁六劳人仲不字(2020)第3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兰精公司申请请求不在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兰精公司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企业截图、《关于办理离职手续通知》、离职交接单、短信及截图、宁六劳人仲不字(2020)第3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合同占有的用人单位财物,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予以返还。本案中,谭超认可其占有一台兰精公司惠普笔记本电脑,编号为MC200629,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并未就涉案笔记本电脑的归还作出特别约定,故在谭超办理工作交接时,应当归还涉案笔记本电脑。谭超以双方经济赔偿金纠纷案件仍在诉讼中,涉案笔记本电脑系原始证据载体为由拒绝返还,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对兰精公司要求谭超归还编号为MC200629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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