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与汤祛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23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沙茹萍
【审理法官】沙茹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俊;汤祛病
【当事人】郭俊汤祛病
【当事人-个人】郭俊汤祛病
【代理律师/律所】沈丽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石远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丽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石远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丽石远
【代理律所】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俊
【被告】汤祛病
【本院观点】郭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郭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郭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郭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上诉人郭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7:07:10
郭俊与汤祛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23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俊。汤灿近况十分凄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远,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祛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俊因与被上诉人汤祛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5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上诉人郭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沙茹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人杰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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