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勋、汤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国勋、汤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2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欢飞朱作平杨莹 
【审理法官】刘欢飞朱作平杨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国勋;汤宏 
【当事人】王国勋汤宏 
【当事人-个人】王国勋汤宏 
【代理律师/律所】武康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张涛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龚志宏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林琳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武康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张涛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龚志宏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林琳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武康张涛龚志宏林琳 
【代理律所】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国勋 
【被告】汤宏 
【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实际履行支付义务进行举证。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实际履行支付义务进行举证。上诉人主张2018年8月7日向被上诉人出借25万,2018年10月26日出借100万,2018年12月28日出借150万,2018年8月8日被上诉人归还5万累计270万。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上述款项,但主张上述款项并非借款而是上诉人购买西安达锐鹏企业理财产品的投资款。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支付的款项之后立即转至西安达锐鹏电子科技合伙企业,被上诉人收到西安达锐鹏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支付的收益后立即转给公司财务人员并由财务人员根据各投资人的投资款支付收益。被上诉人之所以在2019年3月28日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
签订了借款合同是因包含涉案款项的资金被案外人高峰、辛伟等人以西安达锐鹏电子科技合伙企业的名义后上诉人采取非法手段逼迫被上诉人所签。被上诉人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聊天记录、《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入伙协议》、报警回执为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真实性的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为双方自2018年8月以来沟通投资及收益支付的相关情况:如上诉人在2018年8月7日向被告转款25万元后,被上诉人于当天回复:“收到了!"同时告知上诉人:“国勋,刚财务数据才出来,你和大哥各投20万,明天退5万回来,年化54%的10万,年化24%的10万,平均下来39%年化,先投这么多,后面我再给你们想办法,这点投资太少了,你们先试一下。"上诉人回复:“好了好了,二哥,你安排就好!没有关系,到时候你把我们拉进,跟你学习一下,谢谢!";2018年9月28日,被上诉人询问上诉人:“国勋国勋,你有没有收到昨天的两笔收益,一笔100万的,一笔前面20万的……"上诉人回复:“收到了,二哥。昨天嫂子在里发了通知,我回复我收到了,谢谢!";2018年10月26日,被上诉人发消息给上诉人:“国勋国勋,你今天安排转100万到我卡上,我给你再转出去,到时候要签一个合同的。"上诉人回复:“二哥,100万已转过去,请查收!";2018年12月3日,被上诉人发消息给上诉人:“国勋,你的那个100万年化收益率36%的还没有签订合同呢……";2018年12月24日,被上诉人发消息称:“……刚好
你投150万,其中100万就是48%……",上诉人回复:“好的好的二哥,感谢感谢。"“二哥,150万已转,请查收。"2018年12月24日上诉人与王燚蕊及西安达锐鹏电子科技合伙企业签订了《入伙协议》明确上诉人投资100万成为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从上述聊天记录和上诉人签订入伙协议以及上诉人在2018年12月28日转账10万的时候自行备注“投资款"的情形可以看出,上诉人并无出借资金给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支付款项的目的系通过被上诉人购买西安鹏达锐电子科技合伙企业的理财产品并就此获取收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并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王国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40元,由上诉人王国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7:16:03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国勋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
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王国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国勋、汤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92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国勋因与被上诉人汤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国勋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汤宏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诉称     王国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汤宏归还向王国勋所借的本金1987749元;2.判令汤宏向王国勋支付利息379660元(该利息从2019年7月6日计到2020年4月23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汤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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