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琼、王艳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6
【案件字号】(2021)鄂10民终20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殷芳熊艳杨叶玲
【审理法官】殷芳熊艳杨叶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苏琼;王艳
【当事人】苏琼王艳
【当事人-个人】苏琼王艳
【代理律师/律所】史国俊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李作斌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国俊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李作斌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国俊李作斌
汤灿近况十分凄惨【代理律所】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琼;王艳
【本院观点】本案中,个体工商户沙市区倾城名媛美容江汉店的经营者是汤方圆。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共同诉讼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个体工商户沙市区倾城名媛美容江汉店的经营者是汤方圆。根据汤方圆的陈述,王艳与沙市区倾城名媛美容江汉店就案涉溶脂减肥手术项目是合作关系,王艳系在沙市区倾城名媛美容江汉店为苏琼做的案涉溶脂减肥手术。故沙市区倾城名媛美容江汉店应为本案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有关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进行审理。遗漏当事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琼预交的上诉费2019元,上诉人王艳预交的上诉费2019元,应予退还。
【更新时间】2022-09-25 19:44:50
苏琼、王艳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民终20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俊,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斌,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琼因与上诉人王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个体工商户沙市区倾城名媛美容江汉店的经营者是汤方圆。根据汤方圆的陈述,王艳与沙市区倾城名媛美容江汉店就案涉溶脂减肥手术项目是合作关系,王艳系在沙市区倾城名媛美容江汉店为苏琼做的案涉溶脂减肥手术。故沙市区倾城名媛美容江汉店应为本案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
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有关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进行审理。遗漏当事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琼预交的上诉费2019元,上诉人王艳预交的上诉费2019元,应予退还。
落款
审 判 长 殷 芳
审 判 员 熊 艳
审 判 员 杨叶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雅丽
书 记 员 黄 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