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13
【字 号】杭政办函[2010]162号
【施行日期】201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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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机要按f1怎么解决∙【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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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市房管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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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切实解决房屋维修难问题,根据《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04号修改)、《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6〕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物业维修基金和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二、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产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经质检、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书面同意后,可直接申请使用专项
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最高额度为首期资金的70%。在该比例限额内,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确定具体使用额度。
  四、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可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代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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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前款所指的一定额度和一定情形,由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等因素自行确定,并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约定。
  六、不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可采用公示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视同“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
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七、拨付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决算费用不足1万元(含)的,凭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的书面报告,可免予审计;维修工程决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考试条件  八、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九、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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