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京办发19...
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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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05.11
施行日期
1999.05.11
文号
京办发1999年33号
主题类别
民间组织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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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
(1999年5月11日 京办发1999年33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下发后,我市一些党政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已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但目前还有部分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政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仍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5月11日
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市及区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下同)领导干部应主动辞去兼任的社团领导职务。各部门要调查核实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 (包括社团)领导职务的情况,按照领导干部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求,督促兼职干部按照社团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辞去社团领导职务,确保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市及区县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所规定的不兼职范围,对所管社团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进行登记;并督促社团调整兼职领导干部,选配好新的社团领导成员,严格按照社团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于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有一定影响,在对外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和在社会治安、社会福利、中介组织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且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社团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领导职务的,需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进行从严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组织部门核准备案。
  四、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本人应无其他社会兼职,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其兼职社团是经过核准的具有特殊情况的社团组织。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副市级领导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正、副局级领导干部报市委审批;正、副处级干部由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每人只能兼任一个社团的领导职务,同一部门领导同志不得在同一社团兼任领导职务。
  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所在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经批准继续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
  五、社团领导职务是指社团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会长、副会长,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包括社会团体的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顾问、常务理事、理事。
  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细做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民政部门要把社团清理整顿和贯彻执行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起来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要从严审批、加强监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规定,适用于市、区、县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经组织人事部门正式任命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市、区、县人大机关的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专职常委及人大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政协机关的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专职常委和政协办事机构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按本办法办理。
  八、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各金融机构和电信、邮政、电力、铁路、商检等双重管理部门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市社团领导职务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九、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全国性社团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十、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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