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4.01.28
∙【字 号】京国土耕[2014]57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耕〔2014〕57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月28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纳入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项目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
第五条 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市财政投资全成本项目资金的审核以及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数据审核工作,并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审核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的验收;组织项目后期管护及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第七条 区县国土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的验收审查,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项目验收信息。
第三章 竣工自查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出具工程监理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开展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建设达到项目规划设计及其变更等相关要求;
(二)已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有关项目验收材料已准备就绪;
(四)已拟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项目)。
第十条 自查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县分局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自查报告及附表;
(三)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进出京最新规定(四)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竣工图;
(六)资产移交及工程后期管护协议;
(七)标注新增耕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新增耕地的项目提交);
(八)新增耕地位置坐标(涉及新增耕地的项目提交);
(九)项目新增耕地地块范围叠加后备耕地图层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图图层的截图(涉及新增耕地的项目提交);
(十)项目建设范围拐点坐标矢量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验收审查
第十一条 区县分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并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应在市国土局土地整治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选择验收技术服务、土地重估等机构,委托其开展技术核查、土地重估等工作。
区县分局应对验收项目开展审计工作,如需委托开展审计工作的,应委托市国土局公布的中标审计服务机构中的审计机构。
第十二条 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情况、项目资料、权属调整、工程后期管护措施等情况进行技术核查,出具技术核查报告。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土地重估机构对项目区范围内的耕地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通过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后耕地数量及质量的变化,编制土地重估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区县分局在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技术核查及土地重估等有关工作后,进行全面的验收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经验收审查合格的市财政全成本投资项目,区县分局应按照市国土局要求申请财务预检。申请预检的材料应齐全、完整、有效。主要包括:区县分局验收申请、技术初验报告、财务初验报告、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预算批复及变更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文本、施工单位竣工结算书、资金核算原始资料、固定资产状况、项目成果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验收应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验收在实地核查的同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或有关质监部门评定意见,隐蔽工程应有旁站监理及隐蔽前对相应工程进行验收的材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区县分局对验收审查合格并完成财务预检的项目,报请区县政府进行项目验收;
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区县政府应组织国土、农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施工等单位作为被验单位参加验收,设计、监理、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应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有关村民代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时,有关单位应提供备查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实施管理、施工、监理、竣工自查及验收审查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内容不符合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变更等相关要求的,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区县政府应对新增耕地以外的项目情况下达验收批复。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应组织后期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
日常性检查维护,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整治后的耕地,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应组织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充分利用好耕地,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质量。
第六章 新增耕地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涉及新增耕地的,区县政府在下达验收批复后,向市国土局提请验收新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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