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8.03.19 |
施行日期 | 2008.03.19 |
文号 | 京教办[2008]4号 |
主题类别 |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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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京教办〔2008〕4号)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制约校办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使之更好地为首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服务,现就深化本市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发展校办产业
(一)北京校办产业主要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投资举办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的科技型企业,具有文化教育特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含现代服务业企业),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和后勤保障服务的企业构成。
(二)校办产业是我市教育事业有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为社会培养人才的服务平台,也是学校融入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的纽带和桥梁,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支持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校办产业在补充学校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劳动实习实践基地,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维护校园稳定,支持和推进学校各项改革以及加速科技成果
转化,以新技术改造和调整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社会就业、提升高校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首都教育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到2015年本市校办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规范发展校办企业。根据社会与教育发展需求,坚持“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校综合竞争力的提高。以科技产业为发展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后勤服务产业。
二、坚持为首都教育、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
(四)高校校办产业是国家“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最活跃、最有生命力、最能反映高校最新科研水平的生力军,是科教兴国的重要方面军,是首都建设创新型城市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发展生产型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促进力量。
高校校办企业要与学科优势紧密结合,立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搭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市场化体系,建立科学的孵化机制与投入撤出机制,充分利用高校人才与品牌优势。要继续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已具备现代企业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技术转移中心可以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促进大学科技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快速发展,使大学科技园成为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五)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职业学校可以吸收社会投资,创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六)中小学校办产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从传统的第二产业(工业)转向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转向以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方向,发挥系统人才优势与专业优势,为教育教学提供优质、便利、快捷、安全的后勤保障服务;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继续为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提供必要的实习服务场所,积极参与有关学生通用技术课程改革的试点工作,为教育教学改革服务,逐步建立与完善为中小学教育教学、师生服务的后勤、教育风险管理等服务保障体系。
三、继续推进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实现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职能转变
(七)尽快完成全资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普遍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学校投资的全资企业原则在2008年底以前完成公司制改造,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会”为代表的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组织结构,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有效地规避经济和法律风险。改制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要符合学校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落实企业近期的盈利目标,配备管理和技术骨干,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
已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
(八)建立以资产管理为纽带的新型校办企业管理体制。为尽快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各高校应加快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和资产划转的进度,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改变学校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直接办企业的现状。
各高校要依法组建有投资管理职能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围绕“三重一大”逐步完善决策机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以企业为运作平台,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推进产学研项目和科技孵化基地建设,创建教育实习基地,推进高校后勤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教育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经营性资产规模较大的高校,应设立具有“管人、管事、管资产” 权力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切实履行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责任。
企业数量少、资产规模低于500万元的学校,可以暂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但必须在校级领导中落实经营性资产主管责任人,确定校内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或建立企业管理公司,加强对所投资企业中学校权益的监督管理。暂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应按照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市、区县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要适应改革形势,把工作重心从对校办企业的行政管理尽快转移到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监督和管理上来,加快职能转变,调整机构设置,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加强对所属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
理;进一步完善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实现对经营性资产运行的动态监督管理。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举办校办企业的学校要把校办产业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主管领导和管理机构。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对校办产业工作的重视程度,把对校办产业的管理情况列入学校领导干部的任期考核目标。各高校和区县教委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发展规划,结合本校、本地区校办企业的客观实际和优势制定校办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定位、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经营策略。
(十一)加强校办产业队伍建设。学校要选派具有事业心、责任感和企业管理专长的干部从事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加强对校办产业管理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工作,提高校办产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十二)严格区分学校财产权和企业财产权,从根本上改变“校企不分”的状况。要依法合规处理企业利润分配、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投资活动、知识产权以及向学校上缴费用等方面的问题。学校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和处置企业财产,企业也不得无偿使用和占有学校的资源和资产。
(十三)除直接为学校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和学生实践教育的校办工厂外,校办企业的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应与学校校园分离,已在校园内的企业,要尽快迁出校园,以保证学校教育、科研环境和秩序。
(十四)除高校资产公司和个别特殊行业的校办企业外,校办企业一般不得冠用校名。
(十五)对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全资企业,学校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于资产规模小,有盈利潜力的企业,要进行整合。撤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计,落实债权债务处理责任,妥善安置员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的各项手续,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确定撤销的校办企业要尽快完成工商注销。对于已被吊销的校办企业,学校要履行出资人责任,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其做好清算工作,避免相关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四、建立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十六)加强对全市教育系统国有资产(指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部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控制以教育资源投资办企业。本市高校(不含中央在京院校)
、区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变性使用或划转到教育系统以外进行管理的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和各高校要明确规定对外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手续;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及监管责任,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投资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和各高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要严格履行国家关于学校举办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的有关审批程序;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上述事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保证高校教学和科研两项中心工作,高校的二级单位(院、系、所)原则上不得办企业。
鼓励高校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校在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应当通过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有效地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建立投入撤出机制。
(十八)规范校办企业的运作方式。校办企业必须建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议事规则和工作条例,严格履行投资、担保、借贷款、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问题的决策审批程序;建立人事、财务、审计、奖惩等管理制度。
(十九)强化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学校和资产公司要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使校办企业的运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积极促进企业发展。
(二十)建立企业逐级预算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通过建立各级年度预算管理制度,改变企业无计划、无目标的经营状态,增强风险控制能力,防止企业盲目发展,挖掘潜在盈利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股东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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