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工程建设及价款结算相关问题协调会纪要(杭财基〔2010〕839号)
关于电力工程建设及价款结算相关问题协调会纪要
(杭财基〔201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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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
建筑遗产    为推进我市城区电力工程建设,解决目前电力工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010年3月19日,2010年8月20日,由杭州市财政局牵头召集杭州市电力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局、之江度假区管委会财政局、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建设局、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召开了专题协调会。会议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与杭州市电力局达成纪要(杭财基〔2008〕9号、杭财基〔2009〕1075号、杭财基〔2005〕1173号)的基础上,对一些仍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与沟通,现将会议讨论研究达成的意见纪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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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电力工程款支付问题。原则上按杭财基〔2008〕9号按第二条第7款执行,对电力部门要求分二次支付的,工程预(结)算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按审核数签订施工合同,可按合同先支付合同价的70% ,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由电力部门提供经盖章的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按审核数支付全部余款。
    对工程量明确,项目简单的临时施工变、管线迁改,由电力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及相关会议纪要精神编制预算,对预算造价在5-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对送审预算进行审核,并按审核预算造价的60%支付预付款,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电力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建设单位,财政(审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对项目预算造价小于5 万元且实施内容明确并有详细施工图的电力和路灯零星工程,预算经财政(审计)审核,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
    2、关于电力工程结算审核费用问题。按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费用支付方式的意见》(杭财基〔2010〕489号)精神执行。对二○一○年八月一日后实施项目,应按文件精神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结算审查费用。
    3、关于路灯工程费用结算问题。对公开招标工程,应按招投标及合同口径计算相关费用:对按定额计价的工程,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其综合费用按路灯三类费率的中值计取.对无招标价的灯杆、灯具等材料,杭州市路灯管理所应提供相关的材料价格有效依据,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计取。
    4、关于要求电力部门提供预(结)材料设备价格依据问题。对省、市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电力部门定期提供工程设备、材料的信息价给市财政局,电力部门提供的信息价中没有的设备、材料,其价格应由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盖章确认的书面材料,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
    5 、关于设计费计取标准及支付问题。设计费标准按杭财基〔2008〕9号、杭财基〔2009〕1075号、杭财基〔2005〕1173号文执行,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设计费的计费标准及支付方法。合同签订时,暂按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为基数,按文件规定标准支付设计费的30%,对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预算的,建设单位可另按工程设计费的5%计算预算编制费。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建设单位按财政(审计)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基数结清设计费余款,如遇施工图移交建设单位6个月,因种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按财政(审计)审核确认的预算为基数,在半个月内结清设计费余款。对财政(审计)部门仅审核结算的临时施工变、管线迁改工程,结算时不计设计费和预算编制费。蜻蜓的蜻组词
会议决定,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电力局应建立定期协调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电力工程建
清蒸鱼怎么做设、价款结算及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同意西湖(之江度假)区及其他区(萧山、余杭除外)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相关政策参照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与杭州市电力局的有关会议纪要执行。本会议纪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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