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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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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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字(20 )第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律师法》、《中华人民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效劳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甲
方委托乙方后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代理此纠纷。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 (2) 种: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代办仲裁或诉讼(起诉、上诉)立案手续、代为成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签署相关
协议,代为提起诉讼(起诉、上诉、反诉)、代为强制申请执行、代领
执行标的、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
材料、代为出庭陈辩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止。
甲方指定为其联系人,授权其负责与乙方联络,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转达双方与要求。甲方更换联系人须及时通知乙方,联系
人户籍地址即为甲方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乙方一经邮寄即视为甲方妥收。
(1)乙方在代理权限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勤勉履行代理义务。
(2)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效劳费和其他费用。
假设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师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师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根据《省律师效劳收费标准》的规定,双方约定,甲方按以下第1及第3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1)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
(2)以计时方式计取律师代理费,计费标准为每小时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缺乏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费。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缓收律师费元( 元整),该费用在甲方与争议方解决争议当日一次性支付,无论甲方通过与争议方调解、和解、判决、裁决、裁定、强制执行、撤诉、争议方主动支付等任何方式解决争议,甲方均需立即支付,逾期支付该律师费的,需按每日百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向乙方足额支付全部代理费。
(1)因案件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交通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执行费、各种申请费等费用由甲方承当;
(2)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决定不起诉或撤诉、对方当事人决定不起诉或撤诉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二)其他甲方已解决争议获得争议方支付款项的情形,甲方仍需依约付费:
(1)本合同生效后,假设甲方未于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工作或提供法律效劳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且有权追索甲方未交的全部律师费。
(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尚未收取代理费的,甲方应足额支付;
(3)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
(1)对于甲方委托事项,假设因甲方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当责任;
(2)甲方委托事项所需证据材料,乙方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证据材料,由甲方或其联系人亲自向其提供。
(3)甲方坚持不正当甚至违法的要求,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不予退还;(4)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反诉、上诉、申诉、执行、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与乙方无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地址:
:律师(签字)
签订地: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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