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29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汽车金融公司专业金融服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
监会修订完成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部(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
附件:《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注册金融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中至少包括1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七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足够支持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的汽车产销规模;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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