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满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需要,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评协在财政部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组织起草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报告指南》”或“本指南”)。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报告指南》,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报告指南》的必要性
2007年11月,中评协发布8项新准则,其中《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是评估报告的最基本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评估目的、资产类别评估业务。为了适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评估报告的要求,需要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制定相应的规范。
2008年11月中评协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仅适用于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与一般企业在会计报表格式及经营方式上均有很大不同,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于完善准则体系、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提高执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
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1.恰当定位,相互协调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业务性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四个层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到国有资产权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不可能脱离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管理。本指南以备案核准为目的,定位为评估指南。为保证准则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报告指南需要与已经发布的准则和正在起草的其他准则项目在逻辑、体例等方面实现相互协调。
2.增强针对性,突出可操作性
在充分总结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使指南便于评估师操作,便于评估报告审核人员审核。指南在评估报告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提出了细化要求;在评估报告准则主要规范要素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提出要求。指南固化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最大限度地体现可操作性。对于一些可以方便操作,但不宜在指南中出现的内容,本指南以附件形式提供了指引。
3.充分考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要求
评估准则不仅为评估报告编制者----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也应当为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监管者服务,以求获得评估服务最大程度的有效性。《报告指南》从服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要求。
三、起草过程
在《报告指南》起草过程中,中评协成立《报告指南》项目组。项目组成立后,首先研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确定了《报告指南》的主要内容,并听取了财政部金融司及业内专家意见,起草形成《
报告指南》初稿。在此基础上,中评协多次组织业内资深专家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在吸收融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指南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构成的内容为主线,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指南制定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评估报告的原则要求、信息量要求、以及评估报告的基本构成。
“标题及文号、声明和摘要”提出了标题及文号的格式要求,评估报告声明内容要求,摘要的基本内容和格式要求。
“正文”为正文的基本内容,以及各部分格式与内容的具体要求。
“附件”明确了附件的构成,附件的形式要求,引用专业报告时附件的要求。
“评估明细表”明确了评估明细表的基本格式要求、汇总要求。
“评估说明”提出了评估说明的构成和基本要求,提出了《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说明》的编写主体和原则要求。
“出具和装订”提出评估报告文本的语种和币种要求,评估结论有效期的规定,封面格式和内容要求,目录和页码要求,以及装订要求。
“附则”规定实施时间。
五、本指南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差异
本指南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都是以《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为依据起草制定的,但因为金融企业与一般企业在行业政策、经营方式及财务核算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二者主要在下列方面存在差异。
1.适用的范围不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用来规范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出具。本指南用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出具。
2.评估对象及范围的披露重点不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主要关注实物资产,本指南更关注各类金融资产的披露。
3.《评估说明》指引的格式不同。本指南《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评估说明》编写指引的主要区别是突出了金融企业的特,强化了金融资产的评估说明,本指南成本法《评估说明》指引按照银行、保险、证券三大类企业分别说明企业各科目评估说明应披露的事项。对于收益法及市场法也作出了较详细的规范。
4.评估明细表格式不同。本指南评估明细表按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三大类编制样表,其格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格式。
由于存在上述差异,二者在很多内容上有不同的表述。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二者之间的差异,我们对两个指南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具体差异参见附表。
六、本指南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关系。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主要用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行为,本指南主要用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关注的重点是国有资产金融企业评估报告格式及相关内容的披露。
七、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本指南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文件确定的。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及关于金融企业的定义是根据上述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如下: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包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
(二)关于评估报告的构成
本指南中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相比,增加了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为《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附件内容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的细化。评估说明仅供申请核准备案评估报告使用,主要包括《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说明》两个部分。
(三)关于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表述问题
关于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如何表述问题,参与本指南初稿审核的部分专家认为,“引用”一词并不准确,曾建议修改为“并入”,因为评估报告引用土地使用权评估结论及矿权评估结论等行为一般为被动引用,称“并入”更合适。考虑到多年来的使用习惯,本征求意见稿仍称为“引用”。
附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与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异同点比较表
为行文方便,下表中《金融指南》,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 备注 |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 制定的准则依据都是《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但政策依据不一致。 |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包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 |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 适用范围不同 |
第十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 《金融指南》取消了产权持有单位的说法 |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 |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及其它历史情况等; (2) 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3) 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 |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及必要的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历史情况等;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 《金融指南》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内容 |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 |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 《金融指南》简化了交叉持股的内容 |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 |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 | |
(二)评估对象的主要业务特点,如: 1.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等; 2.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及主要投资品种及规模等; 3.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及市场地位等。 | (二)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货、工业企业的生产线及厂房等)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 《金融指南》对评估对象增加了金融企业特的内容 |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四)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 《金融指南》对评估对象增加了金融企业特的内容 |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 |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以及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和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 《金融指南》对于评估基准日的表述有所不同,增加了确定评估基准日要考虑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 |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 |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抵债合同、抵押登记资料等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 《金融指南》增加了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抵债合同、抵押登记资料等体现金融企业特的内容 |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资本市场资料等; (六)其他参考依据。 |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参数资料等; (六)其他参考依据。 | |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的,应当对评估过程及主要参数的选取进行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对主要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进行说明。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应当分别说明各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 因为收益法、市场法是金融企业的主要评估方法,所以《金融指南》特别强调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的,应当对评估过程及主要参数的选取进行说明。 |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 |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评估价值。 |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 |
(五)评估结论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的,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 所引用评估结论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使用的假设和评估方法、评估目的和评估有效期,以及对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进行分析和调整的情况。 注册金融公司 | 《金融指南》在评估结论处增加了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已了解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取得过程,承担引用报告结论的相关责任;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 《金融指南》将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内容放在了评估结论处 |
(三)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四)被评估单位满足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的情况; (五)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该期间利率、汇率、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国家对金融企业监管政策的变化; (六)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 《金融指南》增加了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该期间利率、汇率、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国家对金融企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特点,去掉了担保、租赁等或有负债的需要特殊说明的说法(担保、租赁等可能是某些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 |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被评估单位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 《金融指南》增加了被评估单位金融业务许可证,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更改为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七)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九)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十)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二)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三)业务约定书; (十四)其他重要文件。 |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 |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 因为金融企业不区分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所以按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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