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软件填报说明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编报说明
一、占有封面代码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盖章): 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拟设立按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3、是否工商登记: 根据工商登记办理的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用于标识企业是否取得“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当选“是”时,直接填写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即可;选“否”时,计算机自动生成临时企业代码。
4、企业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给企业(单位)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确定的9位机构代
码填写。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代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可待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再填写。
5、最大国有出资人企业名称:填写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企业的名称。当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时,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作为最大国有出资人。注:详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七条。
6、最大国有出资人企业代码:填写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企业的单位统一代码。对于政府为企业最大出资人的情况,我们为政府机关单独提供了企业统一代码,编码规则是:前三位为字段GOV,后六位为当地政府的行政区划码(行政区划可在本软件占有登记基本信息的"企业所在区域"枚举字典中查到)。
7、所属集团部门标识码: 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选择相应选项。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企业,选择中央监管企业项下的“020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的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选择中央非监管企业;省(市)财政部门出资的地方国有商业银行选择地方监管企业。
8、办理状况:根据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填写,主要用于区别原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各单位在统一换领新产权登记证时的状况。(注:此指标可以不进行填写,允许为空)。
9、是否注册:根据企业注册地选择“是”或“否”。
10、是否上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状态“已上市”或“非上市”。
11、上市类型:当企业为上市企业时,需选择其发行股票的种类以标明其公开发行上市地点。注:可多选。
12、是否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企业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如果选择“是”,则需要在“实收资本(人民币)”项填写以人民币计价的实收资本金额;如果选择“否”,该项不会出现。
(二)其他信息
1、填报日期:按上报相关产权登记表的日期填写。
2、应办理日期: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
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发生涉及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行为时,应上报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
3、会计时点:按上报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数据的时点填写。
4、填表人:填写填报人姓名。
5、:填写填报人。
6、备用码:各企业进行内部管理的临时编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
1、所属集团单位名称:填写企业集团的名称。
2、住所:填写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地址一致。
3、:填写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
4、法人代表: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5、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6、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企业集团等名称。
7、批准设立文号: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填写,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8、组织形式: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表中所列各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填写国有企业,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应填写国有独资公司。
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类型填写。
9、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时间一致。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10、注册号: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填写。
11、注册资本: 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并选择币种。
12、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填写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企业的名称。当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时,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作为最大国有出资人。注:详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七条。
13、产权登记机关标识码: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选择填写。其中:
用1标识财政部(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用3标识市(含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财政部门;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财政部门。
注:集团(控股)公司为财政部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则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均选择“1”。
14、企业隶属关系标识码:按企业的隶属关系选择填写,其中:
用1标识中央企业;
注册金融公司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用5标识县以下的企业。
注:集团(控股)公司为财政部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则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均选择“1”。
15、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按企业的实际情况从下表中选择填写。其中,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企业,其中绝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不低于50%(含50%);相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且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以及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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