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之间都有什么区别?
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之间都有什么区别?投资管理公司,是什么?
投资管理公司⼀般被认为是新型的投股控股公司,此类公司设⽴的主旨在于为其他公司提供战
略策划、引进资⾦以解决各类限期其他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从⽽实现双⽅的互利互赢。
通俗点说,就是我来替你解决问题,让你升值,但是这好处,我也得沾光,毕竟⼤家都是要吃
饭的嘛。
因此各类的投资管理公司的投资活动,基本都可以分为以下⼏个步骤:
1
寻项⽬
即由投资管理公司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到有前景的投资项⽬。
2
评估项⽬
注册金融公司
即对该项⽬的发展前景以及有⽆⾼速增长能⼒进⾏评价,以判断其有⽆进⼀步的投资可能性。
主要会根据对⽅提供的投资建议书、商业技术书等进⾏评价,进在此基础上进⾏进⼀步的价值
评估。
3
投资决策
即根据前期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是否对相关的项⽬进⾏投资。
4
投资后的管理与退出
由于投资管理公司的根本追求在于投资后盈利,因此可以说其是“为了卖出⽽买⼊”,那么在其投
资流程中就必然要考虑到投资后退出盈利的步骤。⼜因为其投资项⽬的性质决定了投资管理公
司的投资都是较为长期的,那么在其投资后,风险的持续管理与监督也就顺理成章的。
投资管理公司,你能⼲点啥?
尽管知道了投资管理公司的基本运⾏模式,但是估计⼤家对于它能⼲啥不能⼲啥,还是有点
懵,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它的经营范围。
⾸先,从理论上来说,投资管理公司的基本经营范围包括:项⽬投资、风险投资、项⽬融资、
资产重组、融资上市、私募融资这六个⽅⾯。虽然只有6个⽅⾯,但是仔细分析,⼏乎可以说,
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哪个能有盈利,我就⼲哪个,不忌⼝!
但是从实践上来看,理论上划分的经营范围之间并不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分与界限,⽽其中仅有
的显著区别,就是私募融资业务与其他经营范围的区分。窃⾃猜想,这也许是因为国家对于私
募⾏业的规制的精细化与具体化⽽引起的相关⾏业内的经营范围的明确化。
另外,在⼯商总局的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中,以“投资管理公司”为关键词进⾏查询,所得查询
结果的各个企业经营范围中,均有⼀段相同的内容,即: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式募集资⾦;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融衍⽣
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
资者承诺投资本⾦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主选择经营项⽬,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和限制类项⽬的经营活动。)
看到此处,顿时拍额⼤悟,原来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制红线在这⾥。
尽管投资管理公司理论上的经营范围相当的⼤,但是具体到实践中,也是必须要有所顾忌的,
以上内容,就是该类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时刻牢记⽽不敢越⼀步的雷池。
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类进⾏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融机构许可证;另⼀类是专门处理⾦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融机构许可证。
机构分类
⼀类进⾏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融机构许可证;另⼀类是专门处理⾦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融机构许可证。
第⼀类⾮⾦融资产管理公司
⼀般情况下,商业银⾏、投资银⾏、证券公司等⾦融机构都通过设⽴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投资银⾏、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第⼆类⾦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做法。
美国在⼆⼗世纪⼋⼗年代直到九⼗年代初,曾经发⽣过⼀场影响很⼤的银⾏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进⾏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系列措施,设⽴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处置。RTC 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融风险,推进⾦融创新等⽅⾯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做法。
我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银⾏⾦融机构。⾦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标,依法独⽴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商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中国建设银⾏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成⽴,其他三家于1999年10⽉分别成⽴。⾃2007年,四⼤⾦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家银⾏的不良资产.(详见百度'⾦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2010年,我国⾦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与发展将深化。
2、公司的运营特点:政策与市场并重
从以上设⽴可见,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地位(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的国有独资⾮银⾏⾦融机构)、特殊的经营⽬标(政策性收购国有银⾏不良贷款,管理和采取市场化⼿段处置因收购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及⼴泛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处置、公司重组、证券承销、兼并等等,很多业务等同于全⽅位的投资银⾏),这⼀状况为其⽇后可能较为独特的运营模式埋下了伏笔,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由于四⼤国有商业银⾏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初衷是收购国有银⾏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由财政部统⼀划拨,其运营⽬标则是最⼤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且,资产管理公司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式,在处置中,国家给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税收等⼀系列优惠。这种强有⼒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调配机制的⼀种有效前提;否则,在推动国有资本的运作中,很可能会受到许多⾮市场因素的⼲扰,致使预期⽬标不能顺利达到。
(2)市场化运营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段
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处置不良资产的⽅式包括:收购并经营⼯商银⾏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债券,商业借款;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民银⾏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
问;资产及项⽬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种特殊的⾦融企业,尤其⾯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的利益共同点,因此⼀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起主导作⽤的独⽴中介机构作⽤,并以⾃⾝市场化的运营⽅式将利害相关⽅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过程监管与延续⽅向上提供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度看,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联系⼀块考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作中探索、形成符合⾃⾝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席之地。⾃然,⽬前⾦融资产管理公司⾯临的最⼤挑战主要来⾃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独⽴处置权⼒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都亟待进⼀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的在于为⾦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定悖论。
注册条件
如果做融资和项⽬投资可以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别个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齐即可。
注册资⾦对⽐:
投资管理公司没有资⾦要求;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千万以上;
投资发展公司最低⼀千万注册资⾦;[1]
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的项⽬除外,限制的项⽬须取得许可后⽅可经营)。
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收购并经营⾦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融债券,向⾦融机构借款;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接受委托,从事经⾦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民银⾏和国有银⾏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运⽤现⾦资本⾦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必要投资;
(⼗⼆)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有资⾦;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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