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8.11.27
【字 号】沪公发[1998]291号
【施行日期】199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1998年11月27日 沪公发[1998]291号)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责任制,充分发挥公安、房管部门职能,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规范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提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效性,提高发现、预防、控制和打击外来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切实维护本市社会治安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现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要求
  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是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在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派出所(警察署)要与房管(物业)、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对房屋出租人和房屋出租单位的管理上,提高出租人和房屋出租单位的法制意识、参与管理意识。通过管好出租人和房屋出租单位达到管好外来流动人员的目的,努力改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混乱的状况,做到依法管理,严格管理。
  二、租赁房屋管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房屋,已取得《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批准建房文件的农民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居住或非居住的房屋租赁,均属管理范围。
  三、房屋租赁的治安许可条件
  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房屋出租,应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房屋除应符合房屋租赁条件外,还应具备房屋出租的基本生活设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出租人应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出租人不居住该地的应指定委托管理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兼作他用或用于经营的,还应具备承租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牌号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兼作仓库用的,还须凭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
  四、管理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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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有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所在地区派出所(警察署)、房产办事处都应落实专门的管理力量,在租赁房屋比较集中(一般100户左右)的地区,还应做到:
  (一)街道、乡、镇政府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派出所(警察署)会同房产办事处设立“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组”,负责对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审批和管理,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
  (二)在居(村)委建立“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管理人员由社区民警、社区保安队员(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服务队员)和居(村)委会治保干部组成,负责对居(村)委范围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
  (三)在居(村)委中建立“房东自管小组”,一般10户租赁房屋户建立一个“房东自管小组”,推荐一名房东担任组长,协助社区民警、社区保安队员(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服务队员)向外来流动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掌握和反映外来流动人员的动态情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检查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房屋租赁的有关报批手续
  (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旧(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领报批手续。
  1、凡需申领《许可证》的,出租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房屋证明,向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提出申请。凡需委托管理的,必须在申请过程中出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委托书》。被委托人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
  (2)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具有责任能力。
  2、申请人须填写《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派出所(警察署)根据出租人的申请发给《申请表》,申请人领取《申请表》后,应如实填写。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房屋证明交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房产办事处对出租房屋进行审核后再交居(村)委“管理站”或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
  3、居(村)委“管理站”收到出租人的《申请表》后,应根据填写的情况,由社区民警会同
居(村)委“管理站”工作人员按房屋租赁许可条件的要求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后交派出所(警察署)审批。
  4、不设立“管理站”的居(村)委,收到出租人的《申请表》后,由社区民警按房屋租赁许可条件的要求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后,交派出所(警察署)审批。派出所(警察署)对出租人申请《许可证》的申请,必须在15日内给予批准发放《许可证》或不批准的答复。
  5、对符合条件的出租房屋:
  (1)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协议书》(简称《治安责任协议书》)。《许可证》申请获批准后,由派出所(警察署)与房屋出租申请人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签发《许可证》。
  《治安责任协议书》签订后,签发《许可证》。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同时,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牌”、《租赁人员登记簿》、《租赁人员登记表》。
  (4)抄告房产办事处。
  派出所(警察署)在签发《许可证》后的3日内抄告房产办事处。
  6、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对不符合条件出租房屋的申请,以《不予发放(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许可证》:
  (1)房屋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
  (2)违章搭建和危险房屋的;
  (3)不单独成间的;
  (4)以铺位形式出租的;
  (5)房东(出租人)无管理能力或不居住该地且又无指定委托管理人的;
  (6)出租房屋核定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但未配备相应数量治安保安人员的;
  (7)设备简陋、原系非居住用的棚、舍的;
  (8)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剧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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