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坦与北京地铁五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2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易
【审理法官】周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坦;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地铁五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孙坦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地铁五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地铁运营时间
【当事人-个人】孙坦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地铁五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贾梦飞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王明朗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汪川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延志文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梦飞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王明朗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汪川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延志文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梦飞王明朗汪川延志文
【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孙坦
【被告】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地铁五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京投公司、五号线公司、地铁、地铁公司是否应对孙坦所居住的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夜间地铁通过时的环境噪声值和背景值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上诉称《鉴定报告》所针对的是涉案房屋的室外噪声水平并非针对室内,现其要求京投公司、五号线公司、地铁、地铁公司对其居所外的噪声承担侵权责任已查明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北京地铁五号线建设项目(宋家庄至太平北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中已认定该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经验收合格,且地铁五号线投入使用的时间在先,孙坦居住的房
地产项目建设在后,地铁,地铁某某线的业主方。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京投公司、五号线公司、地铁、地铁公司是否应对孙坦所居住的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夜间地铁通过时的环境噪声值和背景值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上诉称《鉴定报告》所针对的是涉案房屋的室外噪声水平并非针对室内,现其要求京投公司、五号线公司、地铁、地铁公司对其居所外的噪声承担侵权责任已查明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北京地铁五号线建设项目(宋家庄至太平北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中已认定该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经验收合格,且地铁五号线投入使用的时间在先,地铁,地铁某某线的业主方方对于建设在后的孙坦所在小区所受噪声超标不具有过错,依法亦不负有降噪义务,故孙坦在本案中要求京投公司、地铁、地铁公司及某某线公司承担噪声
污染的侵权责任无据,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孙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孙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7:31:49
孙坦与北京地铁五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2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飞,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原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某某京投大厦某某楼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燕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朗,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川,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某某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正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志文,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地铁五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某某翠宫饭店写字楼某某B-3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朗,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川,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坦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北京地铁五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号线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0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飞,被上诉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朗、汪川,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志文、任艺,北京地铁五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朗、汪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孙坦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
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噪声检测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包括: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并未免除产生噪声污染主体的降噪义务;2.现有证据表明地铁五号线并未达到环评验收合格标准,有关主体应承担降噪义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