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1、在有不同意见时,多数方的意见成为集体意愿的表达。
2、必须同时兼顾少数方,包括个人权利,尤其要保护表达权和知情权。
3、主持人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规则和程序,但禁止主持人参与内容的讨论。
4、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议题必须是明确的语言,不可以是模糊的想法。
5、必须在经过充分且自由地辩论和修改之后才可以表决。
6、辩论发言必须围绕当前议题,禁止跑题。
7、禁止人身攻击,禁止怀疑别人的动机。
8、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能超过约定的长度。
9、每人对每个议题最多发言约定次数。
10、意见相反的两方应该轮流得到发言权。
§1.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的特征
“协商会议”(Deliberative Assembly)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
它是一个由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通过自由充分的讨论、以整个会议组织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
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条件和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
会议集体的规模一般要在十个人以上,而且人数越多,越要求议事程序的正式严谨。
它的成员——指有权参与会议事务的人——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任何决定中,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如果其意见获得通过,那么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也并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会议组织,会议组织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
如果有成员缺席——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一般的组织,缺席都是很难避免的——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例如,必须满足“法定人数”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2 
原则上,本书的规则是针对那些满足以上所有条件的会议组织而制定的。当然,对于那些具有协商性质但只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会议组织,本书的规则也基本适用。
需要对“会议”这个词特别注意,在中文里,它既可以指开会的主体,即人的集合或组织本身,也可以指开会这一事件和行为。而在英文里面,“assembly”是指开会的主体,“meeting”则是指开会这一事件和行为。虽然实际应用的时候,二者常常可以互换——例如“公众集会”(mass meeting)是描述会议主体的,但它的英文用了“meeting”这个词——但还是应该注意分辨具体指的是主体还是事件行为。在本书中,“assembly”翻译成“会议组织”、“组织”或“会议”,“meet
ing”就直接翻译成“会议”。还要注意“一次会议”和“一届会议”的区别,英文里面“一次会议”用“meeting”这个词,而“一届会议”用“session”。具体的定义请参阅第8节。一届会议可以大概地定义为会议组织为了完成指定目标而开展工作的一个完整过程,一般要由一次或者若干次会议组成。
根据前面的定义,会议组织的“成员”(member)是指有权参与会议组织事务的人。根据第3、4节的具体说
明,这些权利包括“提议”、“辩论”、“表决”等等。有些组织对成员资格进行了分级,那么有些级别的成员就只拥有部分的权利。在本书中,除非特别声明,“成员”(member)一词指的是享有充分权利的人,有时还可以用“有表决权成员”(voting member)来明确和强调,即“有表决权”就一定有其他所有权利。
如果一个会议组织没有制定任何议事规则,那么它仍然受“通用议事规则”的约束(如《导言》中描述的那样)。当然,组织内部首先要对“通用议事规则”的定义有一个共识。大多数会议组织的成文规则分为若干级别,有的是由组织自身制定的,有的是由组织的上级机构制定。这些规则,有些阐述了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有些是对“通用议事规则”的诠释或补充,有些则规定了议事规则之外的其他事情。第2节介绍了一般情况下这种规则体系的构成,以及本书的规则在这样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除了通用议事规则和组织自己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组织的行为还受到其所在地方、州或者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且这些法律法规有更高的效力。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3 
在协商会议中,形成决定的基本原则是:一个提议必须得到“过半数表决”(majority vote)才能成为会议组织的决定或行动,也就是说出席人数一半以上的成员必须通过投票明确表示赞成,并对此行为负责;同时,对于一次例行会议或者合规召集的临时会议,出席的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其决议才有效力。这个所需的最少人数就是“法定人数”(quorum)(请参阅第15页以及第319页)。还有一些情况下,形成决议
需要更高的表决额度,例如(a)法律规定的;(b)会议组织根据自己的情况特别规定的;(c)通用议事规则中规定了的,这些情况下“过半数表决”有可能导致“少数方”(minority)、缺席者、或成员中某一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通用议事规则规定了更高的表决额度。对于上述这些情况,通常要采用“三分之二表决”(two-thirds vote),也就是说出席人数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投票明确表示赞成。
在一些情况下,不管使用的是哪一种表决额度,
都还要求“事先告知”(previous notice)。就是说对于本次会议将要进行讨论的议题,应该在上一次会议或者本次会议的召集函中进行言简意赅的描述(请参阅第91页)。“召集函”(the call of a meeting),是即将召开的下一次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时间地点等信息,以信件或其他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提前传达给组织的全体成员。
有关表决额度的规定在第44节有详细的描述,例如“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majority of the entire membership),就是指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而不是全部出席成员的过半数。
协商会议的类型
根据在议事规则上的不同特征,协商会议可以分为五种主要类型:(1)公众集会(mass meeting);(2)固定组织的会议(assembly of an organized society),特别是指其最基层组织的会议;(3)代表大会(convention);(4)立法机构(legislative body);(5)董事会(board)。下面分别简要描述。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4 
【公众集会】
原则上讲,“公众集会”(mass meeting)是形式上最简单的协商会议,但并不是最常见的。公众集会一般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由发起者来定义会议的主题和立场。任何对这些主题和立场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目的是决定并实施共同的行动。基于这种模式,有时需要接连开几次会议才能达成目标,就可以把这几次会议称为一届会议(session)。举例来说,与会者可以是某一政党的拥护者,或者是某城市中所有拥有房屋产权的人、所有反对某一增税政策的人等等。必要的话可以限制只有相关的人才可出席。而一旦出席,每个人都有权以会议成员的身份参与议事。一般来讲,与会的人应该都是支持发起方所宣称的立场的,比如,某一政党的反对者通常不会去参加该党拥护者发起的集会。
还要注意,虽然公众集会一般希望有大量的人出席,但这并不是必要条件。比如,在大众中选择一些人出来构建一个社团,开始都是通过公众集会的形式,人数较多。通过几次会议,人数减少。一旦社团组织建立,就不再是公众集会了。
公众集会在第53节有更深入的讨论。
【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
“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1](the local assembly of an organized society)是最常见的会议形式。一般是有固定组织机构的社团,比如说一个本地的俱乐部,或是一个社团的本地分支机构,所召开的会议。这里要强调“基层”的概念:如果是一个本身规模不大的本地组织,那么这类会议可以指它的全体会议;如果是规模较大、有总部又有分支机构、还可能跨不同地域的组织,那么这类会议不是指其全体会议,而是指其基层组织的会议,但这
里的“基层”泛指“局部的”,并不一定是最底级的,主要是跟下面要讲到的“代表大会”相区别的。对于这样的基层组织来说,这类会议拥有最高权力,代表其全体成员的利益(除非组织章程或其他根本文件中有不同的规定)。这类组织的成员必须在成员名册上作为有效的[2]“有表决权成员”登记后才有正式的资格。这类组织的章程中一般规定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请参阅第9页),如每周、每月、每季度甚至每年;还应规定召开“临时会议”所需要的条件和程序(参阅第70页)。这类组织的每一次会议一般都单独构成了一届会议,一般不用分成几次会议完成一届会议的任务。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5 
【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convention)一般是针对一个规模比较大、有多级分支机构的组织而言的,是指由各分支机构选出的“代表”(delegate)共同参加的会议。一般每届大会的代表都要重新推选(但常设的立法机构的代表
大会不一定如此)。
最常见的代表大会就是那些州或者全国规模的社团召集各地分部推选的代表参加的年会或者双年会。有时也会为了组建一个协会或者联盟而召集代表大会;或者,类似公众集会,代表大会也可用来将各相关方以及各相关组织的代表召集起来共同应对某一问题。一届代表大会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周。但原则上长度并没有限制,例如,起草一部新的州宪法所召开的制宪会议,就可能长达几周甚至数月。
代表大会的成员需要以适当形式的“证明文件”(credential)证明其代表资格。“资格审查委员会”(Credentials Committee)必须对此进行核准并向大会报告。代表大会中的“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中的“全体成员”就是指代表大会在册的全体“有表决权成员”(请参阅第322和477页)。
一届代表大会的结束通常也意味着会议主体的解散。一年或者两年之后下一届代表大会开幕时,将是一个新的会议主体。
代表大会在第58、59和60节深入讨论。
【立法机构】
“立法机构”(the legislative body)一般是指国会或者州议会,是依据宪法设立的、由选民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议员组成的立法机构。这样的立法机构通常(但不是必须)由两部分会议组成,称为“院”(House)。
立法会议的一届会议可能持续数月,并且每个工作日都有会议。参加会议本身就是这些议员的全职工作,而且是带薪的工作,所以可以依法强制他们出席会议。
一般来说,各州议会或国会都有各自完善的规则体系以及相应的诠释和先例,所以某个特定的立法院的具体规则只有在他们自己的成员手册(mannual)里面才
能准确地到。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6 
但还应该注意,有一些规模比较小的机构,它们具备一定的立法职能,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构,反而更接近“董事会”(board)或者一般的社团会议,比如“市议会”(city council)就是如此。市议会每周或者每月才召开一次,但是市议会的议员在他们的任期内是全职工作的。
【董事会】
“董事会”(board)[1]在一般意义上讲,是泛指具备某种行政(administrative)、管理(managerial)或类似司法(quasi-judicial)权力的会议。它的成员既可以是选举产生的,也可以是由某更高的权力机关指派的。董事会具有协商会议的特征(请参阅第1页),但又有如下区别:
a)没有最少人数的要求,通常比其他类型的会议规模要小;
b)无论它是否完全独立运作,它的权力和责任都是由自身之外的、更高的权力机关所委托或授予的。
依照具体情况,董事会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
有些董事会是由国家、州或地方政府指派的、代表政府行使特定功能的机构。例如村议会(village board),其运作方式非常类似于市议会;还有教育委员会(board of education)、考试委员会(board of examiners)等。
对于非股份制的企业或社团,比如大学或者基金,如果没有一个由拥有表决权的成员构成的全体会议,那么董事会就是最高权力机关。这里董事会的成员都可以叫做“董事”[2]。
类似的,对于股份制的企业,虽然“董事会”(the board of directors)是由一年一次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但董事会才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对于有固定组织结构、有全体大会的社团来说,董事会是全体大会的下属机构。全体会议通过董事会执行组织职能,贯彻组织决议。
第49节详细讨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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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文“board”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翻译成不同的中文名称,比如“董事会”、“理事会”、“委员会”(但不同于committee所指的委员会,后面有对此专门的比较),也可翻译成政府的部门,如“局”等。在本译本中,一般情况下将board统一称作“董事会”。这也是由“董事会”的中文含义决定的。“董”有监督、管理、统率、领导之意。“董事会”可以泛指有资格主管一个组织的一般事务的由“董事”构成的会议机构。中文中“理事会”与“董事会”含义是一样的,只是不同的叫法。中文“董事会”常常特指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但实际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不过是“董事会”的一种。——译者注
[2]英文可能是“director, manager,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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