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驳复仇议翻译
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注释:
①伏见:旧时臣下对君主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可译为知道,了解。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武瞾。690年,废睿宗李旦自立为皇帝,改洛阳为神都,建立武周王朝,在位十六年。705年,武则天病笃,宰相张柬之发动兵变,迫使武氏退位,史称神龙革命。中宗李哲复位,恢复唐朝。
②同州:唐代州名,今陕西渭南市大荔县一带地区。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徐元庆:当时某驿馆的服务人员,徐元庆替父报仇,谋杀官员赵师蕴案是武则天时轰动一时的谋杀案。
③县尉:县令的属官,专司当地的治安工作。或称御史大夫。
④卒:最后,最终。束身归罪:自首。
⑤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
⑥过:错误,失当。
译文:微臣知道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并且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将他处以死罪,同时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臣私下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僣,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注释:
①贼虐:残害,践踏
②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轻率。
③僭(jiàn):越过,超出本分。
译文:
臣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意思是说,不要让礼受到践踏,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仇而杀了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意思是说,不能让刑受到践踏,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礼和刑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实际应用却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昭示天下,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躲避刑罚的人就不能辨别立身之道,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探究事理来制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和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注释:
①刺:考察,刺探。谳yàn):审判定罪。刺谳:审理定罪。
②原始:推究本始。古今异义词。
③蒙冒:包庇,蒙蔽。同义复词。
④戴天:和仇敌共存于天下。《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⑤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礼记·檀弓上》:“寝苫枕戈,不仕,弗与共天下也。”
⑥介然:坚定的样子。
译文:
假如当初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它的是非,推究它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仕因为犯法而获罪,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处罚无罪的人,而上级州官却不治赵师韫的罪,执法官员也不过问此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和仇人共存于天下视为奇耻大辱,把枕戈忘眠、不忘报仇看作是合乎礼制,处心积虑的谋划,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没有遗憾,这正是遵守礼和奉行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谈什么将他处死呢?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注释:
①愆(qiān):过错。
②悖,违背。骜(ào,傲慢。
译文: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犯了死罪不能赦免,赵师韫杀他,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死于官吏私怨,而是死于王法。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傲慢犯上的行为。将徐元庆捉拿归案并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又怎么能表彰他呢?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注释:
①暴:欺凌,损害。
译文: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解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迷惑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处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亲人,我就要杀掉他”,是不讨论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曲解经书、违背圣教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①调人:周代官名,负责调解民众之间的争端。
②推刃:一往一来相杀曰推刃,泛指用刀剑刺杀或复仇。
译文: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若报仇就处以死刑。”“如果他人有正当理由杀死自己的亲人,自己还要反身杀死对方的,整个国家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护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应被杀害,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往来报仇是不能根除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这个往来相杀的案件,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徐元庆能不超出礼法,尽守孝道,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人之道的人。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他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他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义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再明显不过了。
请朝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有断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
见处理。谨发表这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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