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物之灵
首先,在介绍本章之前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莫斯的经典著作——《论馈赠》,这是关于“人类学交换研究”的一本重要著作。在这本书莫斯精辟地概括出关于给予、接受、回报及其义务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同时还揭示了这些馈赠交换制度与社会等级、与神灵之间等的关系。该书提出了一个核心的问题:“在原始或古代社会中,为什么受礼者必须作出回报?”莫斯在进行毛利人礼物交换的研究时,到了毛利人“豪”(hau)的概念,从而解答了自己的问题,进而针对当初“社会之所以成其为社会”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萨林斯对于《论馈赠》的研究并不是想要发现一个全新而确凿的观点,而是要进行一次对话,似乎要告诉读者些什么,但实际上只是让我们回到了知识的源头,进而探究原始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基本特质,本章只是这种目的的一次独特的冒险。
本章主要分为两部分,前部分是对《论馈赠》里面的一些重要的概念问题进行文本解释,后半部分主要是谈论《论馈赠》里面的政治哲学。下面我们先来说说《论馈赠》里面的一些重要的概念
《论馈赠》的核心概念是毛利原主民的hau观念,莫斯以此来回应其中心问题——“是什么样的权力和利益原则,使原始或古代社会奉行收礼必还?在礼物中究竟存在何种魔力促使接收者必要回赠礼物?”莫斯的解释是“hau正是这种魔力。它不只是礼物蕴含之灵,而且是礼物赠与者之灵;所以在交换过程中它总是试图回到原来的地方,同时它赋予赠与者控制受赠者的力量,这种力量神秘而危险。”
但是萨林斯指出,从逻辑上来讲,hau只解释了受赠礼物为什么要偿还。而无法解释“作为起点的赠与义务和接受赠礼的义务”这两个过程展开的驱动力。
灵 莫斯关于hau的理解都来自贝斯特从拉纳皮里这位毛利哲人那收集的“文本材料”。
因为这些文本材料是毛利文,所以就出现了很多译文。下面我们看一下这些译文有何不同之处,兴许可以发现点什么。
萨林斯请一位出的毛利学者,布鲁斯·毕盖斯在没有参考贝斯特翻译的情况下做了如下翻译:
因此,莫斯指出“礼物(taonga)以及所有严格意义上的私有财产都是具有hau这种精神力量。你给我一件礼物(taonga),我将其赠与第三方,他回赠我另一件礼物,因为他被礼物中的hau所推动,必得回礼;而且我也有义务将此礼物回赠于你,因为它事实上是你礼物中的hau所创造之物。”在毛利人的习俗中,法律、权力与物的关系,显然也就是灵魂的关系,因为物本身拥有灵魂或就是灵魂。从这一点看,赠物予人就是赠送自己的一部分。在这种逻辑观念中,受礼显然应该还礼,确实有必要将别人本质和主体的一部分归还给人家,因为接受别人的东西就是得到其精神实质和灵魂的一部分,保留这些东西是危险而致命的。这些赠与物绝不是无生命的,它们生机勃勃,甚至是人性化得,它们试图要回到“起源地”,为生长出自己的氏族和土地换回与自己价值相等或者较大的回赠物。
列维—斯特劳斯 弗斯 乔汉森的评论
莫斯对于hau的解释受到了三个权威学者的抨击。
首先是列维—斯特劳斯,他抨击了莫斯对于“文本”主旨的理解。他质疑了当地人理性的可靠
性,认为我们可能是受到了当地人的迷惑。Hau并非交换原因,也许碰巧当地有个人相信原因在此,而对毛利人自身而言,或许还存在他们自身也未意识到的原因。就好像是约定俗成的,至于当初为什么会有此约定不甚明了。列维斯特劳斯指出,莫斯无法完全脱离实证主义,他依然从经验表述的角度把交换理解成——碎片化的活动,即将其肢解为给予、接受、回馈这三个独立的行为。因此莫斯的交换是分散碎化的,而非统一、整合一体的,使其不得不退而求其次,用神话拼凑出一种交换理论,也就是hau。
弗斯对互惠也有自己的见解,他在建构自己观点的过程中不断地批评莫斯的毛利民族志。他认为莫斯不仅仅误解了hau这是一个不断变化、难于定义的概念,事实上hau没有莫斯认为的那种主动精神,拉纳皮里文本事实上并无法证明hau在积极地试图回到源头,毛利人也并非依靠hau本身来惩治经济失序。他认为在一个没有互惠的事件中,巫术会提供法定的报复机制,也不是所谓的hau。而且弗斯认为,莫斯混淆了在毛利人看来完全不同的几种hau的观念,莫斯没有理由认为礼物之hau就是赠与人之hau,由此推出的物品交换就是人的交换这一观念也就成为了一个基本的错误命题。因为在拉纳皮里的文本中,人的hau并不在交换之列,而莫斯却用自己聪明的才智做了扩展解释。当莫斯把礼物的交换视为人格的交换时,他所谓的“灵魂的联结”已经不是当地人的信仰,而是他自己头脑中的解释。
乔汉森也试图对毛利人的这种交换做一番解释,他在解读拉纳皮里文本方面也取得了突破。至少他第一个怀疑拉纳皮里在谈论礼物的hau时脑海中是否会浮现某些独特精神产物。他也试图为著名的三方交换寻一个神话的而非逻辑的解释,但最终却以学者的悲观收场。
乔汉森发现了hau这个词有着丰富的语义学意义。他认为作为hau的物品随着仪式语境的不同而变化。他指出要注意拉纳皮里是在介绍并解释某个仪式时提到对礼物的论述,这个仪式是毛利猎人在捕鸟之后对森林的献祭仪式。因此可以说文本的报道人只是为了确立互惠原则,这里的hau只是意味着“回礼”。乔汉森认为最初的赠与者施给第二个人,当第二个人从第三个人那里获得礼物,这时礼物就由于最初赠与者的魔法变成了hau。但乔汉森认为这种解释并不明显,所以他只得诉诸某种未知的传统,“就影响而言,当三个人交换礼物时,第二个人没有进行下去,那么停在他手中的回礼就是hau,这样的hau就会蛊惑他”。因为乔继而悲观地下了这样的结论“交换过程的每一步都是飘忽不定的,我们能否获得hau的真正意义犹未可知。”
萨林斯的理解
为什么众多学者会对拉纳皮里文本各持一词?萨林斯认为主要是因为“毛利人试图用一个经济
学原则来解释宗教概念,而莫斯反过来借助一个宗教概念来理解和阐述经济原则”。
萨林斯认为“事实上我们并不能从这种世俗的互动中对交换过程产生直观的认识,最好的办法是回到仪式交换的逻辑上来理解。”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mauri”,“mauri”作为森林之hau的化身,具有增殖的力量。”在这里是巫师的神器或者咒语。是hau的载体。
用这个图来解释森林的hau,巫师将mauri放在森林里。正是mauri引起森林中鸟儿的繁殖,而这些增殖的鸟儿又被猎人取走。因此被捕获的鸟应该仪式性地返还给放置mauri的巫师,巫师通过享用这些鸟使森林恢复了生殖力(hau)。
萨林斯指出,在对于taonga的世俗交换和对于鸟的仪式性献祭之间,只有形式上的细微差别,而在实质上是完全相同的。A赠与b礼物,b以此礼物与c交换,但是c交换给b的物品是有a送b的物品之灵(hau)所带来的,因此b从c处获益要归还给a。如果第二件礼物是第一件礼物的hau,那么一件商品的hau就是其利润,正如森林的hau就是它的生产力。萨林斯指出,拉纳皮里所指的礼物之灵并不是一种要求回报的力量。否则只要两个人的交换就足矣。萨林斯认为,如果不作精神性或者互惠性的解释,而是把一个人的赠与当做是受赠人的资本,那么借由此礼物所带来的收益应当反馈赠与人。只要第三方的介入方才变得有必要—礼物赠出去,受赠人借此而获益。再加上毛利人有这么一条规则---延迟的回礼通常都比赠与的礼物贵
重。因此,如果存在礼物之灵的话,那么它并不存在第一人和第二人的交换中,而是存在第二人和第三人的交换中,从逻辑上来讲,它就是礼物的利润。
Hau更重要的意义
萨林斯认为,hau和mauri作为一种精神意志之和生殖力相关。因此森林的hau就是其生殖力,正如礼物的hau就是其物质生产力。就像在世俗交换的语境中,hau是还礼,而作为精神意志的hau就是生殖力。最初的投入就被视为源头,而获取的利益需要返还投入者。在毛利人那里,hau既不属于精神性领域,也不属于物质性领域。但同时可以适用于这两个领域。也正是由于hau这样一个“不精确”的词语方能完美契合这个“经济”、“社会”、“政治”、“宗教”都毫无分化,融为一体的社会。因此,如果我们反思莫斯的阐释,他很有可能把hau的精神意志理解错了,但在更深层次上他是对的。
关于《论馈赠》的政治哲学
莫斯用人与人之间的交换来替代人与人之间的斗争。礼物是原始社会达成和平的方式,而在文明社会,和平需要国家来保证。传统观点认为,契约是一种政治交换形式,而莫斯认为交
换是一种政治契约形式。社会契约的原始类比并非国家,而是礼物。当然社会契约和礼物还是有不同之处的。对于传统观念来说,社会契约首先是社会的公约,契约是一个团体的共识。它立于团体中的所有个体之上的超人,将分裂和敌对的小体整合成团体,这样才能实施个体交付的权利,从而保证全体的最大利益。然而礼物的意义不在于组织社会之所以为团体。而在于联系分散的体。互惠是一种“彼此间”的关系,它并不是将分散的体溶于较大的社会整体,相反,她在彼此间联系的同时加强了分离。同样,礼物交换强调约定双方的利益,不会为较大社会整体的利益所动。更重要的是,礼物不会削弱各自的权利,因为礼物只随人们的愿望而来,而不具有权力的企图。因此,莫斯所理解的和平状态也是原始社会实际存在的状态与古典契约论预想的那种因恐惧而产生服从进而和平状态是不同的。赠礼的慷慨除了带来荣耀,并没有牺牲人们的平等和自由。
《礼物》和《利维坦》的政治视角
首先,莫斯和霍布斯都认为社会的深层结构是战争。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已然是一种社会类型,这是一个没有人统治的社会,没有“使所有人产生敬畏的公共权力”。从积极方面来讲,这个社会中发起战争的权力被每个成员分头占有而约束。但需要强调一点,是权力被约
束而非战争被约束。战争的关键特征是暴力的自由使用:每个人都能够借助暴力来实现其更大的追求和荣耀,同时借此防范其人身和财产安全。霍布斯认为,除非将这种个体的暴力束缚于公共权威,否则将永无和平。而莫斯对于社会本质的定义是“一乌合之众与另一个体之间借助战争来满足竞争本性,而且永无宁日”。在这样的语境下,hau只是一个附属性的命题,这似乎想让民族学家接受,土著的理性是礼物赠与的原因,但是带来互惠这个深层需要的理性源于战争的威胁。Hau所蕴含还礼的迫切,恰好对应、补了社会体间的排斥。物的吸引主导和推动了人们之间的吸引。
霍布斯和莫斯的相似之处在于人们试图逃避危险和贫困,依据霍布斯所说,人们固然是感性居多,但行动之中却颇为理性。因此霍布斯著名的自然法就是为了自我保存,而对理性进行的探讨,其首要和根本就是寻求并维持和平。因此和莫斯在本质上有相同之处,霍布斯认为要结束战争既不是通过一个人的胜利,也非所有人的投降,而是相互让步。可以说他们在至少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他们都将互惠视为原始的和平模式。此外,他们的相似之处还表现在消极意义上,霍布斯和莫斯都没有完全相信纯粹理性的效力。他们都认为,以理性来对抗深刻的敌对状态不足以保证契约的确立。
莫斯在文中展示了一系列原始社会的一般形态,这些社会不仅具有一定的稳定行性,而且不是用威慑来保证秩序,但莫斯也不敢单纯以理性来解释这一点。因为原始社会关于礼物的理性和莫斯先前对hau的论述完全相反。可以说,霍布斯的悖论在于要在人为之中实现自然理性;而莫斯的悖论在于理性披着非理性的外衣。但是莫斯的礼物观念回归了人类天性,他认为原始社会一直抗争着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永远都在寻求着和平的契约,也就是所有的交换在物质层面上都承担着相互调解的政治重任,这或许就是礼物的政治哲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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