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学院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咨询
等劳务费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
为规范学校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咨询等非职务性劳务费的发放,加强绩效工资管理,《韶关学院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咨询等劳务费发放暂行规定》经2017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2017年第13次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明事宜或有关问题,请径向解释部门反映。
韶关学院
2017年7月12日
韶关学院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咨询
等劳务费发放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校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咨询等非职务性劳务费的发放,加强绩效工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514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及绩效工资政策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务费范围
主要包括非职务性的各类专家讲学费、项目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审稿费、考务费以及相类似的其他劳务费等。
(一)专家讲学,是指各类学术讲座、教学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及其他专题讲学、讲座。
(二)项目评审、咨询,是指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各类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和论文的评审(含立项、开题、检查、验收)、论证、鉴定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称评审),人才选拔鉴定评审,教师资格认定,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招投标评审,基建项目评审以及其他各类活动评审等。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支付讲学费或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三)考务费是指参加学校组织的特定监考、巡考、组考、命题、阅卷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四)下列人员不发放评审费、讲学费
1.组织评审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2.履行本单位职责及岗位范围之内的工作(含各类工作领导小组),参与评审讲学工作的有关人员。
3.被评审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4.履行单位职能职责举办业务培训讲座的人员。
其他与评审费、讲学费性质相同的劳务费的发放,参照本原则。
韶二、劳务费标准
国家、上级有明确标准规定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上级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在学校核定的限额标准内执行(详见附件1)。学校现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继续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各项目实际工作任务量的大小、强度、难度,在限额内合理确定发放标准(校外专家为税后标准),列出本单位所负责的项目及内控标准清单备存或交计划财务处备案。
三、有关规定与说明
(一)经费管理
讲学、评审等劳务费的发放,坚持项目、标准、程序既定原则。经费开支渠道仅限于按规定允许发生人力成本支出的部门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创收自留经费。按工作任务、经费性质归口管理,由业务管理部门按相关经费用途的使用规定,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计划财务处做好总体经费预算及绩效工资总量预算。
(二)绩效工资管理
按绩效工资改革政策精神,在职在编校内人员发放上述劳务费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范围,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及绩效总量管理,严格实施总量控制。
一般当年业务应当年报销,并按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算,因年末不能在当年度处理的,纳入下一年核算。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的论证、评审、咨询、讲座等评审费,应在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按规定列支,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核算。
各单位使用下拨的奖励绩效工资、创收等自有经费发放的,纳入本单位的奖励绩效分配办法与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劳务费发放管理
讲学、评审等劳务费按《韶关学院财务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暂行规定》(韶学院〔2015〕309号)办理报批程序。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劳务费(绩效工资总量)的审核、发放和有关统计。对审核、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视具体情况依次分别由计划财务处与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研究、校领导研究、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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