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敬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1
【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
【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敬韶
【当事人】李敬韶
【当事人-个人】李敬韶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敬韶
【本院观点】本案为行政许可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李敬韶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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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许可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李敬韶提起本案诉讼
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敬韶起诉请求撤销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向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粤环辐证[00794])。但该发证行为系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一定种类和范围内从事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行政许可。而李敬韶并非该许可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该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李敬韶不具有请求撤销该许可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至于李敬韶请求判令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停用有辐射危害的医用设备、追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人的责任并赔偿其及家人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敬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李敬韶上诉主张其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26:19
李敬韶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行终1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敬韶。身份证住址: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敬韶因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粤71行初9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许可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李敬韶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敬韶起诉请求撤销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向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粤环辐证[00794])。但该发证行为系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一定种类和范围内从事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行政许可。而李敬韶并非该许可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该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李敬韶不具有请求撤销该许可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至于李敬韶请求判令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停用有辐射危害的医用设备、追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人的责任
并赔偿其及家人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敬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李敬韶上诉主张其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德敏
审判员 王彩妃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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