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的国家
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的国家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广泛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已经形成体系完备、运行良好的
养老保险制度。
丹麦和德国同一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所不同的是德国针对职工,丹麦针对全部人口,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政府发布法令的方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即1601的
《伊丽莎白济贫法》。
德国的社会保障的核心为社会保险Sozialversicherung。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性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四个项目。
德国是世界上最先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19世纪80年代我国清代光绪年间,在
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德国首相俾斯麦主持创办了一系列社会保险。俾斯麦以铁
血宰相著称,为德国统一不惜动用武力。但他也关心民众的疾苦。1883年医疗保险首先开办,接着事故保
险1884年和养老保险18也相继开办。又过了几十年,德国增设了失业保
险1927年。二战以后,社会保险事业得到改进,保险范围继续扩大,保险待遇明显改善,特别是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改为动态增长,养老金的数量不再是一成不变,而是与生活费用
的增加和社会上的工资增长挂起钩来。
今天社会保险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柱石。社会保险建立在互助的基础上,保险费
用由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共同负担,职工及其家庭在遇到疾病、年老、失业和工伤的情况下,可从保险机构得到经济上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除个别高收入者外,所有职工都必
须参加社会保险。他们每月要交纳保险费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医疗保险费占工资的14%左
右因医疗保险机构不同略有差异,养老保险费占19 %,失业保险费占4%。这三项保险费
由职工本人支付一半,所在单位支付一半。事故保险费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是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职工及其家属享受免费医疗,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有子女的失业职工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其失业前净工资的67%的失业金,无子女者可领到相
当于原来净工资60%的失业金。失业金青年人最多可以领一年,年老职工最多领两年。长
期失业者只能领社保。
退休职工可领到养老金,足以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也可获得各
种经济支持。
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稳定德国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常为人称道。但是维持这一制度的
代价也相当惊人,其各项费用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大约十分之三。高昂的费用无论对于
国家财政,还是对于企业和职工都是很大的经济负担。目前德国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重点
放在如何维持巩固这一制度上,如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一些改革,把费用尽量控制
在一定的水平上。
德国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人寿保险来保障。这些
保险号称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三大支柱,其实,三者中以法定养老保险最为重要,其他两
种保险对老年人的经济收入只起补充作用。
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创始于19世纪末。职工必须按月交纳保险费,退休后每月领取
养老金。起初养老金是固定不变的,若遇到通货膨胀,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1957年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以便让老年人也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此,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随着全国工资水平的提高而增加。根据现行法律,每个职工参加法定养老
保险。保险费占工资的19%,按月交纳,职工和雇主各付一半。这些保险费用支付退休者
的养老金,不足部分由联邦政府从财政开支中补助。
管理法定养老金的保险机构分为几种:各州的机构专为工人保险,联邦有一机构专为
职员保险,还有几个行业性的保险机构。这些机构是历史形成的,它们都具有半官方性质,各机构关于养老保险的条件完全相同。
根据规定,男女职工都应在65岁退休,工龄长于35年的可于63岁退休,矿工和失
业者可提前到60岁退休,女职工最早可在60岁退休。但早退一个月,养老金少千分之三,也就是说,63岁退休的人,每月养老金比65岁退的人少7.2%,60岁退休的妇女比65岁
全世界有多少个国家退休者养老金少18%。
他们退休后,每月可领到养老金。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职工投保时间的长短和原
先工资的高低。一个有40年投保时间的退休职工,平均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63%的养老金;有45年投保时间的,平均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70%的养老金。退休职
工去世后。其配偶一般可继续领取60%的养老金。近年来,由于德国人口的老龄化,养老
金支出大为增加,职工、企业和国家财政的负担越来越重。有鉴于此,联邦已通过了养老
金改革方案,从2021年起职工的退休年龄每年延长一个月,直到逐渐提高到67岁,以节
省养老金开支。
企业养老保险是由各企业举办的一种福利。大约三分之二的职工享有这项福利。这项
福利的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企业一般把这笔费用存入保险机构。职工退休后每月可领到
企业养老金。其数量各企业不同,一般来说,企业养老金相当于净工资的4%左右。这对于退休职工来说,是一笔补充的经济收入。企业养老金制度19世纪时就已在一些企业实行,主要是为了鼓励职工安心
在本企业工作,辞职的职工就享受不到这项福利。为了纠正这一
偏向,1974年联邦通过法律,规定凡是35岁以上,参加本企业养老保险至少10年的职工即使辞职离开企业,退休后仍可领取这份企业养老金。为了防止企业破产致使职工的企业
养老金落空,所有的企业养老保险都必须参加全国的保险基金,以受到保护。
私人人寿保险由职工自愿在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投保。他们每月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
保到65岁。如果在65岁前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就按约付给其家属保险金。若65岁时本
人还健在,则可从保险公司领到一次性的或按月付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既具有保险
保障,又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对老年人来说也是一笔补充的经济收入。所以参加人寿保
险的职工相当踊跃。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险
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较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
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
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
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
感的反映。
1984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
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30年的努力,建立起了以全体国民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
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社
会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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