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彩琴、东阳市公安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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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彩琴、东阳市公安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不作为  公安  其他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0 
【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6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单晓剑虞行徐青雅 
【审理法官】单晓剑虞行徐青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彩琴;东阳市公安局 
【当事人】吕彩琴东阳市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吕彩琴 
【当事人-公司】东阳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吕彩琴 
【被告】东阳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吕彩琴2019年4月向被上诉人东阳市公安局提交立案申请后,又多次向被上诉人东阳市公安局提交履职申请:一是要求对陈国军涉嫌盗窃罪、侵占罪、非法放进行刑事立案追究法律责任;二是要求追回案涉车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质证新证据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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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立案申请书》,请求:依法对陈国某涉嫌盗窃罪、侵占罪、非法放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追回被盗车。后被告对涉案相关人员开展调查。2019年5月6日,被告作出东公(吴)不立字(2019)500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原告不服提出复议。2019年6月3日,被告作出东公(法)刑复字(2019)5000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原告不服并申请复核。金华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金公刑复核字(2019)第18号《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复议决定。后原告请求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该院于2019年9月4日答复: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国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以及涉“套路贷"犯罪,本案不符合立案监督条件。复议和复核期间,原告先后三次向被告寄送履职信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彩琴2019年4月向被上诉人东阳市公安局提交立案申请后,又多次向被上诉人东阳市公安局提交履职申请:一是要求对陈国军涉嫌盗窃罪、侵占罪、非法放进行刑事立案追究法律责任;二是要求追回案涉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案涉的报案及履职申请,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终止调查等处理。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要求追究相关被控告人未经车主同意开走车辆并转卖的法律责任及追回车辆的申请,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即便其申请仅要求追究的是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但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下,也应依职权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无须由上诉人另行申请。据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非必须以其应事先提出过明确的行政履职申请为前提。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缺乏行政法范畴的履职申请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不当,
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行初594号之一行政裁定书;    二、指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55:0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1月9日、14日,吕苗某前往吴宁派出所反映:因其未按约归还陈国某借款,致原告车辆被陈国某用吕苗某交付的钥匙开走转卖,至今协商未果。次月25日,吴宁派出所对陈国某进行了询问。同年3月5日,吴宁派出所对原告和吕苗某进行询问。2019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再次请求追回被非法转让的车子》,载明:“…不管该案能否立案,追回未经车主签字的被非法转让的车子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如公安机关以不介入经济纠纷为由来推脱,不采取措施追回受害人的车子,是违法不作为行为…"。次月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请求追回被非法转让的车子》,主要内容:1.陈国某等3人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构成盗窃罪;2.陈国某及第1、2、3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不管能否立案,追回未经车主签字
的被非法转让的车子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4.不立案是根本追究不回我的宝马车的等。当月19日,原告就基本相同内容向被告邮寄《再次请求追回被非法转让的车子》。被告在收到前述3份信函后均未予回复。现原告因被告未追回车辆属未履职诉至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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