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14
【字 号】潍政发[2006]42号
【施行日期】2006.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潍政发〔2006〕42号)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市区公用事业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协调发展,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公用事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市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和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和市高新、经济开发区、滨海项目区)范围内,申请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首先申请省人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招投标。
  二、上述范围内取得经营许可的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取得特许经营权,还应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4〕42号)文件规定,经市市政管理局依法审查同意,由市市政管理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和职责,擅自实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工作。
  三、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后,市政府授权市市政管理局代表市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四、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市市政管理局共同做好市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ΟΟ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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