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9.01.02 |
施行日期 | 2019.01.04 |
文号 | 潍政办发〔2019〕3号 |
主题类别 | 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潍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是指由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出资,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于全市乡村产业振兴重点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按照“先有项目后设基金”的思路设立。引导基金根据需要支持设立母基金或直接出资设立、增资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
对符合我市投资方向的项目,引导基金可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单独设立基金支持发展,视同子基金管理。
第四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纳入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乡村振兴产业基金设立、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母(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运作等工作,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母(子)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子)基金的运营管理、运作等工作。
第七条 已通过政府资金成立的乡村产业振兴领域的基金,统一纳入到乡村振兴产业基金体系。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筹集工作,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将市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牵头对接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引导基金出资任务。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围绕乡村振兴规划,挖掘适宜基金投资的优质项目,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推介活动;围绕乡村产业振兴牵头领域,筹划设立母(子)基金,实行“分管副市长协调+部门主导+平台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引导基金出资,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适合基金投资的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并建立本县(市、区)基金投资项目库;围绕本县(市、区)乡村振兴发展规划,与有实力的工商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筹划设立基金,或与市级主管部门一同发起设立基金。
第十一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企业或投资管理机构(含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均可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设立母(子)基金或对现有投资基金增资的申请。
支持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配合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筹划设立母(子)基金。
潍 第三章投资原则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是:
(一)培育壮大农业“新六产”、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打造田园综合体、农业综合体、乡村旅游综合体(集片区)、美丽乡村精品片区、特小镇。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一般按母基金规模的25%比例出资,在此基础上,市县两级国有投融资集团继续跟进投资。
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
第十四条 母基金可安排不超过50%的比例直接投资项目。对投资进度快,全部投资潍坊市内,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作用明显的母基金,允许突破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子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占比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3倍,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跟进出资的,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政府性出资,若政府性出资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3倍,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3倍。
投资市内资金包括:一是基金直接投资于潍坊市内企业;二是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基金资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的,可置换为市内投资金额;三是为支持市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成市内投资金额。
第十七条 鼓励基金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建立全方位联动机制,对基金投资企业给予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支持。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新设和申请增资参股程序
第十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或投资机构(含国有投融资集团)(以下简称发起人)申请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母(子)基金时,应当首先通过公开征集和邀请等方式遴选确定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资质条件要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程序如下:
(一)编制申请材料。发起人应按要求编写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包括:
1、基本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等;
2、基金设立方案:包含基金概况、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情况、基金资金募集、基金投资、费用测算、基金收益分配与退出、基金合作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等;
3、申请机构登记表和承诺函;
4、出资人出资承诺函;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发起人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其单独行文,并附基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上述材料(有关材料格式见附件1、2、4、5、6-9,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三)政策性审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审查委员会主席根据票决结果,作出政策审查结论。全体委员中超过三分之二(含)通过即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超过三分之二(含)不通过即为不同意。如审查结果为有条件同意,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政策审查委员会意见,与基金申请机构协商修改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相关材料;如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则申请程序终止。
(四)决策核准。引导基金参投母(子)基金事项经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发起人为市级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融资集团的,基金组建方案原则上由发起人负责汇报;发起人为其他企业或投资管理机构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汇报。
(五)社会公示。对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设立母(子)基金有关情况,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
议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发起人为市级主管部门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备案签约。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公示无异议的基金设立方案,基金出资人正式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材料格式见附件1、3、4、5、6-9,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五章出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按1:1比例出资。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投资市外的,引导基金出资由市与本基金已出资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我市发起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申请省出资的,在基金正式协议签订后,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引导基金下达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代持省市引导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并与省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相互代持股权协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采取认缴制,基金具体投资项目确定后,市财政、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和其他出资人根据协议约定和项目投资进度办理实缴出资。引导基金出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基金管理机构下达的缴款通知书后,及时向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申请拨款;
(二)市县财政在引导基金缴款期限内,将出资额拨付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专户。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母(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母(子)基金应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从母(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并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经基金决策委员会认定,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