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9.09.25 |
施行日期 | 2019.10.26 |
文号 | 潍政办发〔2019〕7号 |
主题类别 |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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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19年8月10日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潍坊机场净空保护暂行规定》(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潍坊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潍坊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管理,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版)》《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潍坊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规划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而设定,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所围成的区域。
潍坊民用机场净空限制面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度面和起飞爬升面等障碍物限制面组成。
潍坊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端净空和侧净空障碍物限制要求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净空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要求及军民航有关净空保护规定,制定并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细则。该细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成立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净空保护协调机制,包括机构的组成、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以及联席会议制度等;
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应急、体育、气象、无线电管理等单位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军航相关部门、铁塔公司等单位;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员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研究解决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净空保护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和物体的净空审批程序,包括建筑物、通信铁塔、广告牌、民房、高压线、施工塔吊等;
(三)发现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包含超高建(构)筑物、升空物体、无人机等;
(四)保持原有障碍物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民航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机场等相关规划时,根据机场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民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明确净空限制要求,由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批复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
第六条 禁止在机场及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五)设置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潍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八)升放无人机,以及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孔明灯、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九)燃放烟花爆竹;
(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桔秆、垃圾等物质;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二)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三)其它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七条 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旗杆等)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
(二)符合机场通讯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三)应同时符合军航和民航的净空标准,按较严格的限制高度要求进行控制。
(四)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本条 款第一项的要求。
第八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距跑道入口960米及两侧距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各60米的进近灯光保护区内,除导航所必须的设施外,不得存在遮挡灯光和飞机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第九条 净空保护区内的超高建(构)筑物或设施,以及净空保护区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影响障碍灯标志及灯光标识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可能妨碍或混淆飞行员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和其他设施(如路灯、广告屏等)应当熄灭、遮蔽或改装。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设置激光发射器、探照灯时,不得影响飞机的正常起降。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规划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物体,可能影响到净空和电磁环境安
全的,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军航的净空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权属单位或者项目单位在审批前必须取得民航山东监管局的净空意见:
(一)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进近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二)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限制高度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三)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规划许可的铁塔、烟囱、桥梁、施工塔架/吊、广告牌、树木、路灯、自建民房等,影响到净空或者电磁环境安全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山东监管局意见。
新机场的规划控制必须征求市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物体,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由土地权属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净空意见,取得项目的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净空环境的巡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事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四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高压输电线塔的,应当符合净空和电磁环境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同时向民航山东监管局、市民航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民航管理部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限制要求,由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进行排查和制止,并将受干扰情况通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查处,市民航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及干扰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时,项目验收主管部门应联合市民航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军航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在机场净空或者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事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个人或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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