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06
∙【字 号】潍政字〔2015〕36号
∙【施行日期】201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潍政字〔2015〕36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区域范围的通知》(潍政发〔2012〕36号)中划定的禁燃区范围扩大至“南至潍胶路、北至北外环路、东至潍安路-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等。
三、禁燃区内除供热规划范围内上大压小的集中供热锅炉外,禁止新、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未按期整改的,将依法查处。
四、市发改、经信、公安、国土、规划、住建、市政、卫生计生、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工作。
五、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禁燃区内相关禁燃工作,全面落实禁燃责任;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本禁燃区之外依法划定新的禁燃区范围。
六、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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