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业务会计分录汇总
一、发放贷款
1. 借:贷款-本金
贷:吸收存款
2. 借:贷款-利息调整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贷款利息收入
1. 借:吸收存款
贷:贷款-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利息支出
三、贷款本金回收
1. 借:吸收存款
贷:贷款-本金
2.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吸收存款
四、贷款逾期处理
1. 借:贷款-逾期本金贷款利息
贷:贷款-本金
2. 借:应收利息
贷:贷款-正常利息
3. 借:营业外支出
贷:贷款-逾期本金
4. 借:应收利息收回
贷:利息收入
五、贷款减值处理
1.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2.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3.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4. 借:应收利息收回
贷:利息收入
5.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贷款损失准备
6.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贷款损失准备
7.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资产处置损益
8. 借:吸收存款
贷:应收利息收回
9. 借:吸收存款
贷:利息收入
10. 借:吸收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红字)
11. 借:营业外支出(红字)
贷:吸收存款
12.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红字)
贷:营业外收入(红字)或“营业外支出”(红字)按收回的贷款比例计算金额填列。上述会计分录的列印顺序可调整。如先做第10笔,再做第9笔等。如先做第12笔,再做第11笔等。同时,上述会计分录中的“吸收存款”账户,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贷记“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账户。对于同时计算利息的减值贷款,其减值损失可先通过“贷款损失准备”账户进行归集,待实际发生时再转销。同时,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应将减值贷款转作呆滞贷款或呆账贷款,并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此外,还需将“应收利息收回”账户与“利息收入”账户进行核对,确
认利息收入是否已经实现。对于已实现利息收入的处理,可将其从“应收利息收回”账户转入“吸收存款”账户,也可将其转入“现金”账户。对于未实现利息收入的处理,可将其列入表外科目,并在“其他重要事项”栏注明。在实际操作中,应视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同时,还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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