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据中国足彩网及其他相关媒体报道: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对相关政策的调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做了明确的规定。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市场以及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发行机构的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体育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
部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体育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体育发行机构的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体育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市场以及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
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体育之外的其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体育品种和游戏;
  (四)未经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体育。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 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体育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体育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品种或者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体育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体育的形象建设、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在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品种或者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形象建设、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体育的销售网络,由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品种,是指按照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品种之内,对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对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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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财政部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第三章 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游戏的开奖号码全部摇出或者开奖结果全部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销售截止时封存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销售原始
数据。
  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体育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发行机构或者销售机构依据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游戏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未按照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销售金额;
  (三)当期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 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
  第四十三条 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
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资金,是指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奖金、发行费、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奖金、发行费、公益金占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销售额计提奖金、发行费、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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