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2021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条例出台后新规定明确兑奖期可以横跨节假日延期,更有人性化,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xx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欢!
20xx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市场以及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发行机构的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体育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
部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体育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体育发行机构的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体育的代销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市场以及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
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体育之外的其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体育品种和游戏;
(四)未经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体育。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 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体育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体育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体育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品种或者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体育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
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体育的形象建设、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在福利发行机构、体育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体育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品种或者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体育的形象建设、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体育的销售网络,由福利销售机构、体育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品种,是指按照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品种之内,对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大乐透最新中奖规则表
第十二条 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对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财政部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二)拟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三)对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品种或者游戏,应当向财政部报送拟停止品种或者游戏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品种或者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品种或者游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品种或者游戏、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可以向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设品种或者变更品种审批事项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制定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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