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21.03.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3.3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
 
(2021年3月30日第十届理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和引导深圳律师从事遗产管理人业务,提高遗产管理人工作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经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组织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研究、探讨,制定本操作指引。
  遗产管理人应当全面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保护被继承人、继承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推动遗产分割顺利进行。
  二、法律适用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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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适用范围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被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时,可参考适用本指引;受继承人共同推选成为遗产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可参考适用本指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可参考适用本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受担任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民政部门、村委会或继承人委托,协助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时,可参考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遗产管理人业务内容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一)概念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完毕期间,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1146条之规定产生的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专门的管理,承担保护、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职责,维护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遗产依法公平、有序分配的制度。
  (二)产生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及1146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分为意定、指定和法定三种。
  产生方式如下:
  1.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
  2.若立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
  3.若继承人未共同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若利害关系人对确定有争议的,可申请法院指定;
  5.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业务职责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秉持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清理、保护、管理、分配,以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保障继承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履行业务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1.遗产管理人的首要任务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遗产管理人应在继承开始后的合理期限内,开始清理遗产并根据遗产内容及性质等制作遗产清单。
  3.遗产管理人应核查遗产清单内列明财产权利证书是否存在、有无缺损,遗产管理人应保障继承人随时查阅。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1.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后,应通过继承人会议等方式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或应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请求,报告遗产状况。
  2.报告遗产情况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的范围、遗产的保管人、遗产的折旧程度、遗产是否需要采取特别措施。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1.遗产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并告知继承人。
  2.遗产管理人采取的必要措施,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为保存遗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例如为防止房屋倒塌、损坏,遗产管理人聘请他人修缮房产的措施;对易腐败、不适宜继续保管或保管费用过高的遗产采取及时变理的措施。
  (2)处理被继承人或与被继承人相关的紧急事务。例如支付被继承人的医疗费用或丧葬费用。
  (3)缴纳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
  (4)处理被继承人生前的经营事务,例如收取经营收益、支付员工工资等。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1.本项业务职责包括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代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清偿税款债务三个程序。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债务人申报遗产债权债务,必要时遗产管理人可以发出公告寻潜在的债权债务人,并指定申报债权债务的期限。
  2.遗产管理人代为收取被继承人的债权后,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遗产清单并告知继承人。
  3.遗产管理人可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或参加诉讼等方式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
  4.遗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定清偿顺序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1.在清偿完税款和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应当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遗产管理人应注意分割遗产的顺序,应当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其次按照遗嘱内容办理,最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遗产管理人应先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具体分割方法;协商不成时,由遗产管理人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原则采取实物分割、折价分割、作价补偿或者按份共有等方法进行具体分割;遗产管理人应尽量让全体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方案上签名或盖章;确定遗产分割方案后,遗产管理人应向继承人移交遗产并协助继承人办理变更手续。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除前面五项业务职责外,遗产管理人可以实施与管理遗产相关的必要措施。
  三、遗产管理人特殊业务处理
  (一)涉信托遗产处理
  1.被继承人生前设立信托,被继承人是唯一受益人的,该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是共同受益人的,该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的信托受益权属于遗产,但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被继承人的信托受益权已经丧失或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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