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 ...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23.08.22
【字 号】粤律协〔2023〕111号
【施行日期】2023.08.2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粤律协〔2023〕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23年8月22日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第四条【制定原则】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平等自愿、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禁止原则】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本所制定的并经律师协会予以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不得利用低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得采取重复收费、拆分收费等方式进行违规收费。
  第六条【明细管理】律师事务所可对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方式、收费项目等进行明细化管理,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职称、资历、经验等因素,建立律师对应收费标准关系表,确保每一名律师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收费幅度。相关明细资料可随附报备。
  第七条【适用范围】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含分所、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联营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适用本指引。
  合伙联营所办理内地法律事务时,执行内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标准;合伙联营所办理香港、澳门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法律事务时,按照香港、澳门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律师服务费标准或者通行做法收费。
  聘用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内地九市律师事务所有前款情形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收费方式
  第八条【收费方式】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包括: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
  第九条【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的单位时长可以选择设定为15分钟、30分钟、60分钟或者其他符合习惯的时长。
  律师事务所可以只确定一个单位时长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根据本指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多
个单位时长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服务事项为基本单位,按照提供法律服务事项的数量计算律师服务费额度的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事项所涉及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服务事项。
遗产继承律师费  第十二条【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服务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实现或者部分实现目标、效果的,按约定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律师服务费;没有实现目标、效果的,按约定不支付律师服务费。
  第十三条【方式适用】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就某类法律服务事项依法依规设定一种或者多种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未设定的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章 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事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服务费、仲裁服务费等;
  (二)行政诉讼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行政诉讼服务费、申请国家赔偿服务费等;
  (三)刑事诉讼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刑事诉讼服务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服务费以及其他刑事诉讼活动(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矫正、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中的服务费。
  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阶段(如民事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等;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的一审及执行;行政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等;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等)分别计费。发回重审的可参照原诉讼程序审级标准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不同阶段的,在分别计算基础上应当协商优惠收取。
  第十五条【非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非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办理除诉讼仲裁类服务事项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的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二)专项法律服务费;
  (三)法律咨询服务费;
  (四)法律论证服务费;
  (五)法律培训服务费;
  (六)律师见证服务费;
  (七)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回函,以及开展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
  (八)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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