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陈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陈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纠纷  赡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8 
【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13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燕王辉崔海霞 
【审理法官】聂燕王辉崔海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滨;陈涛;陈苗;李淑云;刘军;刘迎军 
【当事人】陈滨陈涛陈苗李淑云刘军刘迎军 
【当事人-个人】陈滨陈涛陈苗李淑云刘军刘迎军 
【代理律师/律所】聂义鹏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张潇雪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聂义鹏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张潇雪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聂义鹏张潇雪 
【代理律所】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滨;陈涛;陈苗 
【被告】李淑云;刘军;刘迎军 
【本院观点】陈滨、陈涛、陈苗自××××年××月李淑云与陈新银再婚后,与李淑云共同生活至各自结婚为止。 
遗产继承律师费【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滨、陈涛、陈苗自××××年××月李淑云与陈新银再婚后,与李淑云共同生活至各自结婚为止。因此,李淑云与陈滨、陈涛、陈苗已经形成了法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三人依法应对李淑云履行赡养义务。陈滨、陈涛、陈苗二审中主张李淑云与陈新银的结婚证虚假,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赡养费的数额应结合被赡养人自身实际、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收入状况等情况予以确定,
李淑云现年事已高,且常年用药,陈滨、陈涛、陈苗均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一审判决综合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情况,确定每月300元的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合理恰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陈滨、陈涛、陈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滨、陈涛、陈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1:33: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淑云与陈新银于××××年××月××日结婚,李淑云再婚前育有二子,即刘军、刘迎军;陈新银再婚前育有二子一女,即陈滨、陈涛、陈苗;全部子女均与李淑云、陈新银共同生活至其分别结婚为止。陈新银于2018年12月28日因病去世。2019年7月2日,李淑云以陈滨、陈涛、陈苗、刘军、刘迎军为被告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鲁050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其中李淑云分得抚恤金14000元、遗产13347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一半的份额58348元;各方均表示
不对陈新银遗产中的房屋进行分割,该判决已生效。东营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期间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22日的病例显示,李淑云的出院诊断为:1.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高血压病3.甲状腺结节4.颈动脉硬化5.高脂血症。出院医嘱:2.按时服药;阿司匹林肠溶片(长期口服,勿擅自停药,长期口服,注意有无牙龈、鼻出血、消化道出血及皮肤出血情况,血压控制欠佳时注意有无脑出血),硝苯地平控释片(监测血压),瑞舒伐他汀钙片(监测肝功),乌灵胶囊;3.监测血压、心率、肝功、肾功,1月门诊复查,不适随诊。陈滨、陈涛、陈苗提交的由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老年服务管理中心胜北老年服务部出具的李淑云的养老补贴证明显示,李淑云调整待遇前每月领取1468.4元,调整待遇后每月领取1581.4元。李淑云认可其每月养老补贴1400元左右,每季度领取抚恤金1500元,每月领取水电补贴,具体数额不清楚。一审庭审过程中,陈滨、陈涛、陈苗申请一审法院调取李淑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情况,一审法院依法进行了调取;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显示余额为55.0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显示余额为1040.96元。陈滨提交收入证明两份,拟证明其每月基本薪酬为5087元,配偶为家属,有一女为在读研究生。陈苗提交证明两份,拟证明其每月基本薪酬为3589元,配偶每月工资为2938.88元,有一女为在读大学生。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李淑云与陈滨、陈涛、陈苗之间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和抚养关系,陈滨、陈涛、陈苗依法应对李淑云尽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李淑云虽然每月有收入2000元左右,但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需要遵医嘱长期服药,结合子女的收入状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对于李淑云要求陈滨、陈涛、陈苗、刘军、刘迎军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李淑云主张的今后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每月雇佣保姆的费用,均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作处理。对于陈滨、陈涛、陈苗以李淑云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存款,其现阶段不应支付赡养费的主张,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是否有收入、存款等,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不冲突,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陈滨、陈涛、陈苗、刘军、刘迎军自2020年7月起每人每月支付李淑云赡养费300元;二、驳回李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滨、陈涛、陈苗、刘军、刘迎军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滨、陈涛、陈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陈滨、陈涛、陈苗不承担向李淑云支付赡养费的义务;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淑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淑云在(2019)鲁0502民初3528号继承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的结婚证存在虚假嫌疑,导致陈滨、陈涛、陈苗对李淑云是否有赡养义务事实不清。陈滨、陈涛、陈苗在一审中的答辩和一审判决均是基于陈滨、陈涛、陈苗与李淑云之间的继母和继子女关系。陈滨、陈涛、陈苗查阅(2019)鲁0502民初3528号继承纠纷案件卷宗后发现,李淑云提交的结婚证存在瑕疵:结婚证没有编号;结婚证所盖印章系东营市东营区行政章,与同时期结婚证上的印章不同;东营区档案局没有李淑云与陈新银登记结婚的档案记录。以上事实可以证实李淑云与陈新银是否登记结婚存疑。二、一审判决认定的赡养费数额过高。即使结婚证的虚假性被排除,李淑云每年的经济收入已经超出东营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其经济收入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开支,且能达到较高生活质量。陈滨、陈涛、陈苗在一审中也明确表示,若李淑云因疾病等原因增加开支,会尽赡养义务,包括陪护、支付赡养费等。一审判决在不考虑双方实际的情况下,完全支持李淑云的诉讼请求,导致李淑云的月收入超过了陈滨
、陈涛、陈苗的月工资收入,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陈滨、陈涛、陈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陈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民终13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滨。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涛。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义鹏,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雪,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真,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某。
     原审被告:刘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滨、陈涛、陈苗因与被上诉人李淑云,原审被告刘军、刘迎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滨、陈涛、陈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陈滨、陈涛、陈苗不承担向李淑云支付赡养费的义务;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淑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淑云在(2019)鲁0502民初3528号继承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的结婚证存在虚假嫌疑,导致陈滨、陈涛、陈苗对李淑云是否有赡养义务事实不清。陈滨、陈涛、陈苗在
一审中的答辩和一审判决均是基于陈滨、陈涛、陈苗与李淑云之间的继母和继子女关系。陈滨、陈涛、陈苗查阅(2019)鲁0502民初3528号继承纠纷案件卷宗后发现,李淑云提交的结婚证存在瑕疵:结婚证没有编号;结婚证所盖印章系东营市东营区行政章,与同时期结婚证上的印章不同;东营区档案局没有李淑云与陈新银登记结婚的档案记录。以上事实可以证实李淑云与陈新银是否登记结婚存疑。二、一审判决认定的赡养费数额过高。即使结婚证的虚假性被排除,李淑云每年的经济收入已经超出东营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其经济收入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开支,且能达到较高生活质量。陈滨、陈涛、陈苗在一审中也明确表示,若李淑云因疾病等原因增加开支,会尽赡养义务,包括陪护、支付赡养费等。一审判决在不考虑双方实际的情况下,完全支持李淑云的诉讼请求,导致李淑云的月收入超过了陈滨、陈涛、陈苗的月工资收入,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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