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蓉孙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30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
【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蓉孙;金鑫;牧野静弓;牧野静容
【当事人】王蓉孙金鑫牧野静弓牧野静容
【当事人-个人】王蓉孙金鑫牧野静弓牧野静容
【代理律师/律所】张子元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子元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子元李东方
【代理律所】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蓉孙;牧野静弓;牧野静容
【被告】金鑫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之诉。该三份借据为《定活两便定息借据》,且在借据上明确写明“具体年限由债权人决定"、“债权人想提前取或延后取都可以",故该三份借据所涉债务并未约定确定的还款期限,可由债权人决定何时取回本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自认新证据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之诉。金鑫持有童牧野出具的《定活两便定息借据》主张童牧野向其借款未予归还,王蓉孙在一审审理中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王蓉孙上诉主张2019年的三份借据所涉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该三份借据为《定活两便定息借据》,且在借据上明确写明“具体年限由债权人决定"、“债权人想提前取或延后取都可以",故该三份借据所涉债务并未约定确定的还款期限,可由债权人决定何时取回本金。在此情况下,王蓉孙主张该三笔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争借据虽仅由童牧野一人出具,但金鑫主张的借款均发生于童牧野和
王蓉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综合考察童牧野与王蓉孙的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童牧野借款后的用途等方面,童牧野的借款行为与其家庭财产收入及维持家庭正常生活需要均密切相关,且王蓉孙在一审审理中亦表示愿意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故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争债务为王蓉孙与童牧野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童牧野已死亡,则应由王蓉孙对本案系争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一审审理中,王蓉孙、牧野静弓、牧某向法院递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童牧野的遗产,故除王蓉孙之外的继承人牧野静弓、牧某无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本案债务用童牧野的遗产予以偿还。但若牧野静弓、牧某仍继承了童牧野的遗产,则牧野静弓、牧某应在其继承童牧野的遗产范围内向金鑫承担还款之责。但对王蓉孙而言,无论王蓉孙是否放弃继承童牧野的遗产,都无法免除王蓉孙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还款之责。鉴于王蓉孙上诉仅对一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一项提出改判请求,牧野静弓、牧某对本案亦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王蓉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62元,由上诉人王蓉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周丽云
【更新时间】2021-11-01 09:00: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鑫与童牧野(2019年5月28日报死亡)系朋友。王蓉孙系童牧野之妻,牧野静弓、牧某系童牧野之子。金鑫自2008起多次向童牧野出借款项。童牧野向金鑫出具了《定活两便定息借据》。其中现金鑫持有的是:2008年1月18日40000元,2008年3月18日50000元,2008年5月18日40000元,2009年1月3日50000元,2009年2月3日70000元,2009年3月3日50000元借期均为1年(后三张约定了具体年限由债权人决定),定期年复利11%,不足年的时间段,计活期息1%某月数12月,不足月的时间段不计息。童牧野去世后,牧野静弓归还了金鑫上述借款以外的借款24万元。一审审理中,王蓉孙、牧野静弓、牧某向法院递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童牧野遗产。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金鑫及其妻向童牧野出借款项,并提供了童牧野出具的借条王蓉孙、牧野静弓、牧某亦予以了确认,借款事实可予以认定。现童牧野过世,因王蓉孙系其妻,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王蓉孙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蓉
孙、牧野静弓、牧某系童牧野之法定继承人,应在童牧野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如王蓉孙、牧野静弓、牧某放弃继承属实,可不负偿还责任;但如债权人有证据证实王蓉孙、牧野静弓、牧某继承了童牧野之财产,王蓉孙、牧野静弓、牧某仍应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综上,金鑫要求返还借款及截至2019年10月利息之诉请,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对于王蓉孙、牧野静弓、牧某抗辩的诉讼时效问题,因借据写明双方的借款系定活两便,该含义即是借期不固定,计息方法更是约定了足月及不足月的不同,借期应为不定期,故该借款未过诉讼时效。判决:一、王蓉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鑫借款300000元及利息346191.67元;二、王蓉孙、牧野静弓、牧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童牧野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述借款300000元及利息346191.67元的债务清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蓉孙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为“王蓉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清理童牧野的遗产,以该遗产先行清偿金鑫的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188700元,不足部分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归还"。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属于王蓉孙与童牧野的夫妻共同债务。王蓉孙对童牧野生前对外举债之事并不知情。童牧野生前收入足以支撑家庭生活,所有房屋亦系债务产生前购买。童牧野生前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几千万元,远远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王蓉孙在一审审理中
仅表示自愿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对系争债务承担补偿义务,此系出于同情的自愿行为,并非自认夫妻共同债务。二、王蓉孙已通过公证不可撤销的声明放弃继承,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认定。三、王蓉孙并非举债方,在童牧野尚有遗产可归还债务的情况下,不应由王蓉孙单独先行承担清偿责任。四、王蓉孙在一审审理中从未有过关于“财产全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表示",而仅表示尚剩的三处房产中属于王蓉孙与童牧野的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愿意交付法院一并处理。五、2008年1月18日、3月18日及5月18日共计130000元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王蓉孙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30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蓉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元,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牧野静弓。
一审被告:牧某。
法定代理人:王蓉孙,即本案上诉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蓉孙因与被上诉人金鑫、一审被告牧野静弓、牧野静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20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