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YiLi Prefecture Communist Party Institute
No.12021
2021年第1期
论《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时代意义
刘
林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26)
【收稿日期】2020-12-25
【作者简介】刘林(1975~),男,山西临猗人,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法学学士,研究方
向:法理学、公共管理。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有很多的立法创新之处,其中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人格权编独立成章,这使得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保障更加全面和充分。文章紧紧围绕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重大时代意义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法典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意义
D O I 编码:doi:10.3969/j.issn.1674-6287.2021.01.023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87(2021)01-0089-04
社会治理与法治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第110条、111条对自然人享有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规定,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权利”,第111条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在第四编增加“人格权”一编,该编第一章第990条②列举了民法上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权利类型,其中包含隐私权;第2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明示的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权益,个人信息则是作为民事法律权益来保护。第六章的第1032条至第1039条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章规定,这8个条文都是此次《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同时,为了强化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运营活动中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民法典》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第1194条至1197条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保护进行了规定,这4条是针对电子商务运营和服务活动中重点加强对公民互联网信息安
全保护的规定。《民法典》通过以前,我国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主要是《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民法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基本适应实践中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二是隐私权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民法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且一直以来未明确个人信息、隐私的法律定义,只是将隐私权界定为人格权利、把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的范畴进行规定和保护;三是由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延伸至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领域,这不仅涉及个人信息人格权益的保护的范围,也涉及对个人信息、非法使用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害的赔偿,因此,法律在网络安
有意义的号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全和电子商务活动方面增加了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数据安全保护的内容。《民法典》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较为集中和全面的规定,对更加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权利受到侵害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一、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法律制定上就是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国家每一项立法都符合我国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习近平总书
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转化为法律规范,集中体现为并且最终归结为国家法律对公民的权利需求的确认。《民法典》虽然是民事权利法,但传统民法的中心是财产权,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典》将财产权和人格权并置,并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民法典》第2条①第一次在民事立法中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第3条②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的人身权利置于财产权利之前。这样规定突出对人身权利的重视。这充分表明《民法典》将关注的视角转向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个体,赋予其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使每个个体有充分释放自我的空间,并最终形成自己的个性,以追求和实现个人的生活理想。《民法典》除调整个人与他人的交往外,还赋予个人自由而独立的私人生活空间。《民法典》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人格权,一是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二是法律没有规定具体人格权,但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益,而这种权益又需要保护。隐私权属于第一种具体规定的人格权,而个人信息保护则属于人格权益。《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对隐私概念进行了严格准确界定③。为回应互联网对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带来的巨大威胁,《民法典》在第1034条进一步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区分,明确保护个人信息④,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作了明确定义,解决了法学界长期以来对两者概念的争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⑤。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它所构建的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对于不断增强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满足人民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彰显了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法治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No.12021 2021年第1期
理念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规定的人权首先指的是最基础的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它包含三层涵义,一是指作为自然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二是一种法律权利,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围;三是一种实有权利,是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同时,人权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也在不断扩展,已经从最初强调的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经济、政治权利领域,延伸到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领域。人要生存,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作为社会的个体,在解决了基本的生存条件后,必然与周围的个体、体和组织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首要和
最基本的关系,就是获得作为“人”的尊严,即人的资格。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说,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任何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害他的生存(生命、身体、健康)和他的私人领域;相应地,每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人也都必须承担这种尊重他人人格及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人格权属于国际上统称的“人权”范畴,即作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可剥夺和让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益,都是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必须明确的是,法律是人权实现的保障,没有法律的保护,人权只能停留在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中。《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突出对人本身的保护,突出对人格尊严和多重人格利益的保护,夯实了人权保护的司法基础,将应然权利和道德权利确定为实实在在的权利,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即是如此。《民法典》第1033条①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的六种具体行为,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较为充分和全面地阐释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即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对隐私权的规定和保护是现代文明的一种体现,是一种保持人的内心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的人格权。人虽然是社会性动物,但个人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事务的支配权在自己手中,个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开个人事务,除不涉及公共利益外应由个人自由决定。这种只涉及个人自我意志或意愿的权利是隐私权的实质,而法治国家的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建立在承认和尊重个人意志的基础上。只有这样,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才会处于一种和谐稳定状态,个人与社会才能保持一种内在的平衡,因此,社会越是文明进步,隐私权越应受到保护。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公民个人享有向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个人信息权,发现信息有错误提出异议权和请求更正权,这是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承担的义务。《民法典》不仅确认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而且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化,真正成为每个人的实有和现实权利,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了充分彰显。
三、顺应了新时代信息网络发展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需要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信息获取、交流学习、网上购物、直播带货、游戏娱乐,甚至创业兴业,只要有一台电脑,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②,互联网普及率达64.5%,手机网民规模为
8.9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3%,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为7.10亿,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为7.07亿。可见,互联网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融入人民生活。信息网络时代民事权利体系的科学性完善性,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进行保护,《民法典》恰恰是一部互联网高速发展背景下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20-04-28)nic/hlwfzyj/hl-wxzbg/hlwtjbg/202004/P020200428399188064169.pdf.
加强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典。互联网上的信息传递通过路由器来实现,通过哪些路径和通道进行,用户不一定知道,即使知道但由于技术原因,也无法有效实施干预,这样个别人或组织就可以通过对某个关键节点的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扫描跟踪来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即互联网上一个人的任何一项数据,都有被窥探的可能。一举一动可以被无处不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随时记录,因此,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随着公民个人对互联网的深度运用,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互联网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两起关于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在案例一凌某某诉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预先清空了手机通讯并不同意软件读取,但在“可能认识的人”一栏中,软件依然向他推荐了多年未联系的老同学、朋友等。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同类型人的隐私偏好不同,且互联网具有开放、互联、共享的特点,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对于隐私的界定及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分析。法院认定抖音
App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构成侵权。但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
私密性,抖音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在案例二黄某起诉读书案件中,黄某认为读书自动关注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而被告腾讯公司则认为,读书中的读书记录向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开放,在读书的用户协议中已经进行了告知,并经用户同意,不构成侵权。原告黄某也未证明读书存在自动添加关注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不侵害其隐私权;但读书中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以上两起案例所涉及的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典》第1038条①、第1194条②均作了规定,这使得法院未来审判此类案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使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民法典》的规定,很好顺应了信息网络发展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重要论断的全面贯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顺应了新时代信息网络发展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需要,符合人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强化,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必将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责任编辑:武丽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J].求是,2020(12).
[2]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含新旧与关联对照[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6).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8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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