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等商品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属于居民生活服务配套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配套制度和优惠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农贸市场公益性建设,并制定相应措施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办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住房建设、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发展改革、城管、农业、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对农贸市场文明诚信创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市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上述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工作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九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合法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
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农贸市场开业应当符合《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价格行为、诚信计量、环境卫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应当建立入场经营户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专柜,建立市场经营
户档案(包括营业执照、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等),一户一档,利用专柜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明码标价、诚信计量、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安全、违约退场等方面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应当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建立消费纠纷调解制度,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意见箱和监督举报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明码标价管理制度、消费者、食用农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计量器具准确性核查结果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价格管理、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入场经营者统一使用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销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定期对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进行期间核查,对计量偏差超出法定允许误差范围的,督促经营者维修或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建立市场明码标价管理制度,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销售、收购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配备专(兼)职物价监督员,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巡查,并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实施监管。
  (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 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应当设立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配置市场食品安全员,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市场负责人任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承担全面责任;食品安全员为各市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员负责实施食品质量检验,查验进场票、证,登记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账册。 
  (二)应当在市场显眼位置公布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工作职责、安全责任、联系,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社会监督。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及食品安全员名单报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三)应当建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测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农产品)检测人员,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的食品(农产品)安全检测室,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检测设备和专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市场扩大食品(农产品)检测范围或对自身无能力检测的产品与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四)应当与经营户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档案柜,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在政府规定实施禽畜统一配送区域内,由市场开办者督促场内禽畜肉类经营户与定点集中屠宰统一配送企业签订肉品配送协议,且妥善保持。
  (五)严格落实食品进场查验制度。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严格检查场内经营者进场销售食品的有关凭证(包装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熟食品的有效进货票据),符合要求方可进场经营销售,否则应予退市并报告执法部门。
  (六)建立和落实不合格食品退场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与市场食品经营者应承诺,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食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下架处理、召回、无条件退货,同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摆摊批发市场进货渠道
  (七)建立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积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 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违法行为。
  (六)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建立保洁员岗位责任管理制度;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认真做好市场责任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未实行家禽集中屠宰、统一配送的市场要设立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分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要修建专门的独立鲜活家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四)未实行家禽集中屠宰、统一配送的市场要督促活禽经营者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一日一消毒清洁,一周一空栏大扫除,一月一休市,零存栏(以下简称“1110”制度)的管理制度;配备病、死禽畜集中弃置设施,做好集中处理和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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