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司法--注册税务师辅导《税法一》第一章讲义9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一》第一章讲义9
税收司法
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 三、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概念核心: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
  1. 作为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也是立法者进行制度架构的初衷。
  2.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督促其依法行政。
  3.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的受案范围:列举十一项
  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
  4.税收司法审查特点:
  (1)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该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的有( )。
  A.税务机关为其核定应纳税额
  B.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C.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D.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E.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答疑编号62980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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