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协议
本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1) (以下简称“甲方”) : (身份证号: )
(2)(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鉴于:
(A)XX价值一期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XX价值一期”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在上海市成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为‘XX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B)甲方在XX价值一期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 万元,甲方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甲方的实际出资额的百分比是其认缴出资额的 100 %。甲方保证该出资额为个人出资。
(C)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出资人民币 20 万元(具体数额以甲方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受让甲方在“XX价值一期”认缴出资额中的 20 万元(简称“代持财产”)。乙方的实际出资额的百分比是甲方认缴XX价值一期总出资额的 20 %。
(D)甲乙双方希望达成本协议以明确,甲方代表乙方并为其利益持有代持财产,乙方为代持财产的受益所有人。
(E)甲乙双方协商以甲方名义作为“XX价值一期”的有限合伙人(LP)。在所有投资决策前甲乙双方必须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的收益及损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
为此,考虑到各方在本协议中所做出的共同承诺及其他在此确认已收到的有益且有价值的对价,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代持委托
1.1 乙方特此委托及授权甲方以甲方自身的名义代表乙方,以乙方认为合适可行的方式持有代持财产,并采取必要或可取的措施来保持对代持财产的所有权。甲方同意并接受该等委托和授权。
1.2 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是代持财产的唯一受益所有人,甲方对任何代持财产不享有任何受益性利益或所有权,所有由代持财产的所有权产生的权利及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XX价值一期”的每年分红、利润和清算或出售代持财产所得收益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承诺,将
遵照乙方关于代持财产的指示行事,但乙方应承担根据该等指示作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支出。
1.3 除非获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同意对任何股东协议有关之文件做出变更或终止,或放弃其在该等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1.4 甲方发出或收到任何与股东协议的履行或代持财产有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文件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该等通知、协议或文件的原件供参阅。
1.5 乙方在看过并认可任何与股东协议的履行或代持财产有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文件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及签署所有文件(包括股东协议),只要该等行为、文书以及文件是为以甲方名义认缴“XX价值一期”出资额或取得代持财产所合理需要的,或是为了使乙方更好地享有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代持财产或由其产生的任何权利和/或利益。
2. 甲方代持委托的终止
本协议双方作为“XX价值一期”的投资人愿意共同承担“XX价值一期”的商业风险。在相关代持
财产转移给乙方之名下或代持财产经清算支付给乙方之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责不终止。
3. 结算和清算
3.1 甲方所代持的乙方财产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XX价值一期”的每次分红、利润和清算或出售代持财产所得收益的权利)在返回甲方帐户后,甲方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乙方的收益归还乙方。
什么是私募基金3.2 在XX价值一期到期清算日,甲方所代持的乙方本金和收益在返回甲方帐户后,甲方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乙方的本金和收益归还乙方。
3.3在XX价值一期到期清算日,如果投资亏损,甲方所代持的乙方本金在扣除相对应的亏损比例后,在返回甲方帐户后,甲方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乙方的本金归还乙方。
4. 其他
4.1 继承者及受让人。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双方及其继承者和允许的受让人。除前述所规定的转让外,任何一方都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4.2 文本。本协议可签署两份法律文书。
4.3 通知。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通知或法律文书可通过挂号投递服务或送至以下双方:
甲方
地址:
电话:
:
乙方
地址:
电话:
:
4.4 进一步保证。双方同意签署为执行本协议所合理要求的进一步法律文件及采取所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行动。
4.5 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4.6甲、乙双方约定共同遵守甲方签订的XX价值一期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见附件)。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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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甲方): 姓名(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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