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影院要求与评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原市绿电影院建设的原则、要求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绿电影院的建设。本省其它行政区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18580室内装饰材料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GB/T21048电影院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Y/T183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
JB/T746935mm电影放映机技术条件
JGJ58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DB14/T166.4太原绿转型标准体系第4部分:评价与改进
DB14/T255太原市绿建筑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绿电影院
体现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发展要求,为社会大众提供内容健康、资源节约、环境优良、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电影放映场所。
4原则
4.1以人为本原则
以观众为中心,充分满足不同观众的需求,并争取超越观众的期望。
4.2环境友好原则
营造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相互补充,形成良好的健康文化氛围。
4.3综合效益原则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相促进。
5要求
5.1放映内容
5.1.1放映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5.1.2应优先放映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和反映生态、环保主题的影片,宣传、普及绿文化科技知识,映前免费放映具有生态理念、人文理念、资源节约及环保等主题的宣传片。
5.2场所与设施
5.2.1电影院建筑所用材料应符合JGJ58、GB50045等国家相关标准和DB14/T255的安全、环保等各项要求。
5.2.2电影院的建筑、附属设施应有醒目的符合GB/T10001对标志的要求。有醒目的电影院和观众入场标志以及位置图(电影院分布图、安全出、入口示意图及座位图),各种文字和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5.2.3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325与国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5.2.4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5.2.5采用计算机售票系统。售票处位置明显、方便观众。非开放式售票处应设售票对讲设备,有1m 线标志和购票活动栏杆。有醒目的提供影片放映信息的显示设施。
5.2.6有门厅、观众休息厅、贵宾休息厅、咖啡厅或茶座、卖品部、衣帽间、小件物品寄存处、电子信息显示系统、公用电话。设在地下及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电影院宜安装电梯。
5.2.7观众厅应配有环保、牢固、舒适、无污染、活动时无噪声、符合人体工学的软椅;应有排号、通道照明灯及安全通道指示灯,应用国家推行使用的节能灯,且不产生影响观众观影的杂散光。
5.2.8观众厅应有冷暖设施,应有明显的室内温度湿度指示(夏季不应高于28℃,冬季不应低于18℃;湿度在40%~60%之间)。
5.2.9有供残疾人进出影院的无障碍通道、专用厕位、无障碍观影条件和其它设施。纵横通道应铺设地毯。
5.2.10卫生间:
a)卫生应符合GB/T17217的规定;
b)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装置,清洁无异味,地面应防滑、安全;
c)应设分室蹲、坐式便器和分离式小便斗,应有卫生纸及自动冲洗设施,设置污水处理及回用设备;
d)应有与卫生间分离的盥洗室,应有面镜、洗手液、≥25℃的温水、挂衣架和自动干手机。
5.2.11有活动和固定的影像宣传设施,宣传绿转型的内容,具有音乐自动淡入、淡出功能,宣传面积不宜小于40㎡。
5.2.12有固定的银幕架。应采用穿孔、放映时无可视拼缝的银幕,银幕表面应清洁,不应有缺陷和损坏。应设有可调节幕框设施。
5.2.13配有示波器、A环测试片、画面清晰度测试片和维修仪表及工具。
5.3视听技术
5.3.1视听技术应符合GB/T21048相关规定。
5.3.2首排座椅与银幕之间距离≥24.50m,放映窗口外侧底边距观众厅最后一排地面的高度≥2.00m。
5.3.3座椅两扶手中心到中心宽度≥0.56m,扶手间净宽≥0.46m。观众座椅短排法(每排座位数≤22座)排距≥1.05m,相邻两排之间的最小净宽≥0.35m,长排法排距≥1.10m,相邻两排之间的最小净宽≥0.40m。
5.3.4视点高度在1.50m~1.70m之间。最近视距在最大有效放映画面宽度的0.60倍~0.55倍之间。最远视距在最大有效放映画面宽度的1.80倍~2.00倍之间。视线超高值≤0.12m。最大仰视角40°~45°。
5.3.5最大有效画面宽度
6.00m~8.00m。
5.3.6银幕反射光温5000K~5800K,且两台放映机的银幕反射光温差≤70K。
5.3.7银幕画面稳定性:影片在片槽内的横向晃动应≤0.020mm,纵向抖动应≤0.025mm。银幕画面稳定性以测得的最大值作为评定基准。
5.3.8影片在放映中,宜无触发干扰声,无噪声。在观众厅内,不应听到观众厅外的干扰声。多厅影院相邻影厅的隔音、与电影院周边环境的隔音应符合GB3096相关要求。
5.3.9观众厅声场分布声压级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应≤6dB,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应≤3dB。观众厅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放映还音的A环特性和B环特性宜符合GY/T183要求。
5.3.10配有符合JB/T7469要求的35mm固定式电影放映设备,并配有还音设备。应能放映各种画幅格式影片及模拟立体声和两种(含两种)以上格式的数字立体声影片。优先配备数字电影放映设备,采用数字音响,运用数字化管理。
5.4安全、卫生、环境
5.4.1建立完善的安全、卫生日常管理制度,制定紧急情况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4.2电影放映银幕两旁设有宽度符合消防要求的安全通道,有≥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各段疏散通道应≤20m,各段应在门头等显著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4.3放映厅内所有纺织等易燃物应阻燃,各处沿口均应有防火设施,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GBJ140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影院内不允许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允许燃放焰火。
5.4.4应配置急救药品,为观众提供应急便利服务。
5.4.5所提供食品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4.6场间观众厅内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无杂物。座椅、地毯应定期消毒。
5.4.7节能减排、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相关要求;能合理使用节能水龙头等设备设施;能合理使用节能灯;能合理使用包装物、食品袋、垃圾袋等节能环保材料。
5.4.8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前厅、休息厅、观众厅等要做到窗明几净,场间、场终做到干净整洁,无纸屑、皮核、痰迹等,无蚊蝇、无臭味等,并应合理摆放有益净化环境的花卉等。
5.4.9电影院内装饰应选用无毒无害,观众厅设有通风换气设备,符合GB18580等国家相关标准的环保材料。
5.5服务提供
5.5.1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举止文明,仪容端庄;耐心周到,微笑服务。服务用语应文明礼貌,讲普通话。热情为老、弱、病、残观众提供帮助。
5.5.2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对观众一视同仁,热情主动。对不文明行为应及时制止。
5.5.3售票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英语会话能力。
5.5.4应具有保障运行的整套管理制度及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应配备一名以上具有放映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5.5.5应有值班经理、咨询台及明示服务监督电话号码。
5.5.6应建立影院工作日志(包括放映、场务、票务等记录)。
5.5.7准时放映,画面清晰,音量按GY/T183设置。
5.5.8映中应无错格、黑白光、断声、断光;不错、漏本,不倒映、少映、反映;不损片。
5.5.9相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遇紧急与突发事件时,能按照应急预案有效地组织、引导观众就近、快速撤离。
6评价
6.1评价组织与评价细则
绿电影院评定工作是太原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业内部管理的措施之一:
评分最高的电影a)绿电影院的评定建立在电影院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申报。
b)太原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定委员会,对太原市辖区内电影院进行评价,以促进太原市
绿电影院的建设与持续改进。
c)绿电影院评定工作由评定委员会统筹负责,其责任是制定评定的实施办法、检查细则和选聘
检查员的标准。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d)绿电影院评定检查员由评定委员会选聘。
e)绿电影院的评价按附录A规定的内容进行。
f)对一年内因累计受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评定绿电影院。
6.2评价程序
绿电影院评定应按申请——资料评价——现场评价——审批程序进行。其中:
a)申请:电影院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绿电影院申报表报送评定委员会;
b)资料评价:评定委员会对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进行评价,并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c)现场评价:对资料评价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
d)审批:评定委员会对于经评审达到80分以上的电影院,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
异议后,应予审批,授予绿电影院达标标志和证书,并报太原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6.3复核
6.3.1对授予绿电影院者,评定委员会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
6.3.2复核程序按6.2进行;复核内容按附录A进行。
6.3.3对复核合格者,绿电影院达标标志和证书继续有效;对复核不合格者取消绿电影院达标标志和证书。
6.4标志管理
6.4.1绿电影院标志使用期限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应重新申请评定。如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投诉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评定委员会应在太原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做出取消绿电影院标志的处理。
6.4.2取消绿电影院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原绿电影院标志和证书交还太原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准在媒体广告上继续使用本标志。
6.4.3绿电影院的标志、证书由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核发。
6.4.4绿电影院标志应置于电影院门厅的明显位置。
6.5申请太原市“绿十佳”的评价
6.5.1获得绿电影院达标标志和证书的单位,方可参加太原市“绿十佳”的评价。
6.5.2太原市“绿十佳”的评价程序按DB14/T166.4进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