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8.01.12
【字 号】沪价行[1998]18号、沪财[1998]13号
【施行日期】199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车船税多少钱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
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8]18号 沪财[1998]13号 1998年1月12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局船舶检验费的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19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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