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低保条件【公布日期】2008.06.24
【字 号】藏政发[2008]59号
【施行日期】2008.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藏政发〔2008〕5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乡困难众基本生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区党委七届三次全委会议精神,围绕走出一条中国特、西藏特点发展路子的要求,着力改善民生,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西藏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一项涉及全社
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城乡统筹,标准有别。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既要考虑城乡的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
  3.依法救助,规范管理。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政策措施间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规范救助程序、救助行为,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4.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健全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城乡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全区建立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临时救济、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覆
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形成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行有序、保障有效、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帮扶机制。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四)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把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因大病、重残、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建立低保工作督查制度,加大低保工作监督检查力度。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又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全面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落实“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以提高灾害应急能力和综合减灾能力为核心,完善救灾应急机制,提高减灾救灾工作水平。抓紧制订和完善各级特别是基层社区的救灾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工作规程,建立上下衔接的预案体系。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机制。落实自然灾害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加快多灾、易灾地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进度,建立救灾
物资采购、仓储、运输和管理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城乡的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装备保障网络。稳步扩大涉农商业保险试点覆盖面。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各项政策法规,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把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各地(市)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要求,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建设步伐。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五保对象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对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要采取社会帮扶、邻里照顾等多种形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众的中等生活水平。各地(市)在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要优先解决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住房问题。
  (七)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要重点保障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众。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
助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措施,方便快捷地为困难众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加强与卫生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搞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医疗制度的衔接,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八)健全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学,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学校要严格确定资助对象,落实各项资助政策。自治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对贫困生的资助。
  (九)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孤儿救助工作。加快城市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落实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实施政府早期干预,从源头上减少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完善孤儿救助制度,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实施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目标责任制,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制。要通过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两种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人的城市特困人员,要优先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众居住条件,将农村困难众的住房与农牧民安居工程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其住房困难。
  (十一)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律专业人才。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救助证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确保法律援助规范运行。
  (十二)推进困难众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众,特别是“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中有就业要求的成
员或子女,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就业援助。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要将农牧区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牧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要积极开展各类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温暖。加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劳务输出的组织、引导,将就业岗位和就业维权政策直接送到困难众家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保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根据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针对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和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救助时限。注意处理好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十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会救助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通过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的自
身职能作用,积极募集资金,组织开展各项救助活动。广泛开展结对帮扶、社会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积极推进社区“爱心超市”建设,帮助困难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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