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保障社区低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低保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我社区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
三、低保人员认定条件
1. 具有我社区户口;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社区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但因病、残等原因无法从事劳动;
4. 家庭成员之间无抚养、赡养关系,或虽有抚养、赡养关系但无法履行相应义务。
四、低保申请与审核
1. 申请人应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3.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社区居委会将其报送至街道办事处;
4. 街道办事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社区居委会;
5. 社区居委会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低保待遇发放
1.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低保金;
2.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银行账户;
3. 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低保金的发放,确保低保家庭及时、足额收到低保金。
六、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条件1. 社区居委会每年对低保家庭进行一次核查,对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及时调整低保待遇;
2. 低保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取消其低保待遇:
  (1)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积极就业的;
  (3)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4)弄虚作假,骗取低保待遇的。
3. 社区居委会对取消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
七、监督检查
1.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低保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社区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低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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