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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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悔过书
我是1994年4月由南京513厂委派往其与瑞典的奥托立夫公司合资(1990年合资成立)-南京宏光奥托立夫汽车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代表中方)的。
当时外方也委派其亚洲区总裁麦克马斯物先生担任南京宏奥公司的总经理(代表外方),而他在任职期间基本上是1-2个月或更长一点时间才来1-2天,所以,宏奥公司的日常工作基本上是由我主持,至1997年下半年外方委派一名驻总经理为止。
外方常任总经理是任职二年即轮换,因此在20XX年底至20XX年的新的外方总经理来上任这前仍然是由我主持宏奥公司的日常工作的。
大约是在20XX年至20XX年前后,公司的部分经理及部分员工,多次在正式非正式场合提意见,即在宏奥公司后成立的且效益远远不如我们的奥托立夫长春、上海等合资公司的工资及福
利,待遇都要比我们南京宏奥公司要高得多,我们就此方面的问题多次与公司的职能部门、公司财务办公室的经理和相关人员商量怎么办。
因为公司的效益很好,每年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同意提留的奖金福利基金是比较多的,且当时几乎百分之百的正式员工是从母厂-513厂借调过来的。
他们的养老保险等福利均保留在513厂。
因此也无法享受到宏奥公司的高效益带来的好福利等等。
而直接从公司奖金福利基金中给员工发钱过多财务认为是不合适的。
后来,由于保险公司多次上门推销,听他们说,为员工在一定额度范围内投商业保险是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
而且是可以返还的,这样既可以为员工谋福利,又可以合理避开一些个人所得税等等。
因此在和财务部经理陈淑琴,及会计肖艳和办公室主任李玮珺商讨后,我们同意适当从奖金福利基金中提取少量为员工办理合适的可返还的保险险种,并且当时拟定了几条简单的说
明规定放在财务部作为依据。
我记得大体的意思是这个保险是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办理的,但不是直接发保险单给个人的。
而是由公司来掌握和控制的是准备对一些老员工和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等形式分配的,具体分配方式当时并没有详细的制定。
后来就由公司办公室主任李玮珺提请办理保险的付款单由我审判后经公司财务部以支付款给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共计壹拾万多一点人民币进行保险(具体的险种等详细情况我记得不太清楚了)保单放在办公室主任李玮珺处保管(办公室是公司的员工福利和主要职能部门,且当时办公室仅李玮珺一人)。
到20XX年初,李玮珺(时办公室改为人事财政部,李玮珺任部门经理)向我提出辞职离开宏奥公司,这笔钱保险公司也多次催退保出来,因为当时财政部经理陈淑琴已经调离上海奥托立夫任职,当时的公司人员数量扩大较多且多数为从社会上招聘的,且原五一三厂借调的员工均于2002年8月全部与工厂脱离劳动关系而改为与宏奥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等等。
形势变化比较大。
因此我考虑后就提出退吧。
退保回来的现金就暂时存放在我这里,由我和部门经理们商量发放。
0因此,在20XX年1月~2,3月一段时间里,李玮珺与保险公司分两次共追回保险金23万多人民币(其中我印象中记得有一次是我在村附近的建设银行的随同新华人寿公司的业务员林丽去办理取钱的)。
从20XX年1月开始至年底左右,我先后分三次至四次与部门经理商量后以年度嘉奖和年中,节假日等形式给部门经理为主及部分表现较好的员工发放奖金,(当然其中比重较大的是考虑在宏奥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共计14.8万,在此之前,因为原财务经理陈淑琴调离上海奥托立夫公司任职,所以经李玮珺电汇给她7700多元。
这也是我们同意的。
(具体按什么计算给陈淑琴,我记不清楚了)20XX年底,外方更换一个新的总经理(澳大利亚
人),此人来了后,正处于奥托立夫与中方在谈判关于外方要求中方转让股份并要求绝对控股的形势下,加之,新的外方总经理人品不好,排挤中方员工(主要是我和部门经理),不友好的合作态度很明显。
因此我想如果继续发放上述退保的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一直在寻合适的机会再来发放。
至2005年底20XX初期间,中方已经明确转让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给外方,所以外方总经理更加速了排挤的措施。
因此,在20XX年2月份开始,先后有公司采购部经理黄小平,质保部经理潘戈,物流部经理胡鸿海及一些工作多年的工程师先后辞职,到20XX年6月外方总经理还十分强硬的在二小时内将生产部经理杨云峰解除合同,且不允许第二天再进公司…这样的局面我也没有想到,且来得那么快,所以就更难将原退保金中剩余的8万多元发放下去(其中因为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下半年,我个人名义一次性存款5万元,一年期,在中行梅花山庄支行,20XX年3月份两次将放在办公室内剩余的三万余元及我个人的2万余元存入我个人名义的招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信用卡中,所以这剩余的8万余元我一直没有动过。)
由于公司股东的股份变化(外方控股)和外方总经理的情况,我于20XX年3基金分红是好事还是坏事月曾向工厂厂长刘新安(她也是宏奥公司的董事方)提出要求回到513厂工作,不再继续在宏奥公司任职了,刘厂长说,四月份将会有一次在菲律宾召开宏奥公司的董事会,开完这个会再看吧。
(后因为刘厂长和我都是因为护照,办签证审批周期较为来不及了,因此这个董事会到现在都没开。)
20XX年5月下旬,刘厂长告诉我外方已经和他谈好,从6月1日起,我可以离开宏奥公司了,所以我在6月上旬在宏奥我的办公室进行了清理,并于6月中旬与宏奥公司的外方总经理进行了移交。
在我于20XX年6月离开宏奥公司时没有将退保金剩余的8万余元现金的情况汇报给外方总经理或中方董事长。
走出了十分严重错误的一步,因为事实上这笔钱给我带走了,且成为我个人的了。
我当时也想过怎么处理这笔钱,实事求是说,我也没有想到过自己会私吞这笔钱,也没有想到由于公司内部形势变化的那么大而没有发出去。
但是到了最后,我没有把握住自己,而导致犯了错误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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