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毕业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方法
辽宁师范大学毕业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智体综合测评方法,是遵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对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对学生综合表现按照量化的原则进行考评和测量的一种方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衡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水平的参数。利用这参数,可以比较准确、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在校表现。
第三条  测评结果为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提供量的标准和依据。用人单位通过测评结果,了解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从而择优选聘人才,实现毕业生优才优用。
第四条  综合测评坚持全面性、指导性、可行性、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430分可以报考的大学第二章 测评方法
第五条  综合测评是将学生在大学期间德智体三方面表现进行量化,测评结果在同年级,同专业内排序。
第六条  综合测评的计算公式为:德、智、体总成绩=德育成绩×25%+智育成绩×65%+体育成绩×10%。德、智、体单项成绩满分各为100分。
第七条  德育成绩测评。采取基础分加奖励、任职分、贡献分和减扣分的办法计算。
1.基础分为60分。
2.受国家、省、市、校级以上表彰的学生和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学生干部可按下列标准加分:
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每次加10分,省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师范生每次加7分;市十佳大学生标兵、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市优秀团干部、市优秀团员每次加5分;校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党员每次加4分;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部每次加3分;受学校通报表扬每次加1分。同年受多次奖励按最高奖级加一次分。献血一次另加4分。
校学生总会、社团联合会、自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满一年加3分,校团委委员、学院团委副书记、校学生总会、社团联合会、自律委员会部长、副部长、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
席任职满一年加2.5分,校学生总会、社团联合会、自律委员会各部成员、学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自律委员会部长、副部长任职满一年加2分;学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自律委员会各部成员、班长、团支书以上学生干部每任职满一年加1.5分;班委、团支委、食堂值周生、学校教学信息员任职满一年加1分。校推普员每满一年加0.5分。身兼多职的按最高任职加分(满一学期不满一年按一年加分,不满一学期不加分。在实际计算时以每两个学期为一学年进行合算)全国三好班级每人另加2分;省、市三好班级、优秀团支部每人另加1分,当任班委、支部委员另加1.5分;校三好班级、校优秀团支部每人另加0.5分,担任班委员、支部委员另加1分;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另加0.5分,担任寝室长另加0.7分。
3.扣分标准:注册迟到一天扣1分(不足一天按一天算);旷课一节扣1分;校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警告一次扣3分;严重警告一次扣5分;记过一次扣7分;留校察看一次扣10分。
第八条  智育成绩测评。采取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含教学实习)(以《辽宁师范大学生本科学分制实施细则》的方法计算)的平均值的办法计算。
1.将学生前六学期所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累计得出总分数,然后除以考试总门数,得出学生智育成绩平均值。
  2.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八级考试且成绩达到80分的学生,其智育成绩的平均分数加1分;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30分)或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且成绩达到80分(或成绩达到570分)的学生,其智育成绩的平均分数加1分;中职(含中师)升本的学生,凡获得高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证书且成绩达到80分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30分)者;专升本的学生凡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达到标准430分以上)或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且成绩达到70分(或成绩达到500分)者,在其智育成绩平均分上加1分;日语、俄语语种的学生参照执行;体育和音乐、美术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30分)者,其智育成绩的平均分数加1分。
第九条  体育成绩测评。采取体育课成绩平均值的办法计算。将学生体育课考试成绩累加,得出总分,然后除以考试次数,得出体育成绩平均值。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情况对学生德智体各方面加分或减分。如德育方法对评为校级以上的助人为乐的学生等可以加分;如智育方面对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秀名次、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论文或社会实践论文获奖等学生可以加分;如体育方面对早操、体育活动一贯积极
的学生和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加分。上述方面表现差的可酌情扣分。学院德智体各项加减分,要控制在15分以内;各学院要研究制订细则,向学生公开,并报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没有制定细则,不能随意加减分。
第十一条  根据综合测评总成绩高低按专业排出名次,并在全学院内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为用人单位选聘人才提供量的依据。
第十三条  毕业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政策性强,且关系到全体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为此,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做细做好。用于测评的数据、资料要完整、准确。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本人及领导者的责任。测评结果报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师范大学
                    2007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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