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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落实粮食预购定金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工商银行贷款利率∙【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3.03.26
【文 号】内贸财[价]联字[1993]第36号
【施行日期】1993.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国内贸易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落实粮食预购定金问题的通知
  (内贸财(价)联字〔1993〕第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
  为了进一步支持粮食生产,增加农业投入,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定购粮继续实行预购定金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论粮食定购价格是否放开的地区,都要继续执行对国家定购粮食收购发放预购定金的办法。粮食预购定金继续由粮食部门在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时,按合同定购价的20%预付给农民。
  二、预购定金贷款规模由人民银行在安排专业银行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规模中解决,资金由
专业银行组织落实,确有困难的,由人民银行协助解决。预购定金由粮食部门负责发放,粮食企业向银行报送贷款计划,并于春耕之前发放到农民手中。
  三、粮食预购定金在预购定金贷款中反映,如未设此科目的,可在收购农副产品贷款中反映。粮食预购定金执行粮油贷款优惠利率,即银行按年利率7.74%计收利息,期限为八个月,到期不归还的,取消优惠利率。在期限内,贷款利率不上浮、不加息、不罚息(挤占挪用的除外)。人民银行视同平价粮油贷款对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按基准利率给予利差补贴。
  四、预购定金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按原标准给予补贴。财政部按国务院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包干数和规定的贷款利率及贴息时间预拨给中央粮食主管部门,由中央粮食主管部门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定购包干数量,包干给各地粮食部门管理使用,由各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监督拨付到位。
  五、预购定金由粮食部门负责在收购粮食入库时收回,及时如数归还银行贷款。如因严重自然灾害无法收回的,必须在次年收购粮食入库时扣还,但在没有收回以前,一般不再发放预购定金。
  六、预购定金应主要用于商品粮集中产区的农户和粮食专业户,对定购粮和预购定金数额较小,农民又不急需的,各地可在不突破贷款总额的前提下,适当集中,支持粮食主产区和种粮专业户,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七、各地银行和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工作的管理,严禁挪用预购定金贷款和贷款贴息,保证预购定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农民手中。凡擅自挪用预购定金贷款和贷款贴息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199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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