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纳税问题详解(附案例分析)
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问题详解
(附案例分析)
《纳税辅导》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期内容为个人二手房交易环节,交易双方所涉及税费政策解析。
在历次房地产业的国家宏观调控背景下,国家对个人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政策也屡次发生变化。同时,由于二手房交易的房屋类型可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住宅还可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交易的类型又可分为正常转让、互换、赠与、受赠后再转让等,不同情况下对交易双方征收的税费均有差异,是日常咨询的重点。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相关的政策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一、个人转让住房涉及税费
(一)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
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
2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根据目前政策,个人转让住房,应判断是否普通住房、是否满5年两个因素,确定是否缴纳及如何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根据营业税税额的7%(市区)缴纳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
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房屋买卖税费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
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按照目前政策,除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个人转让住房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差额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则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收。
(三)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目前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四)契税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规定:“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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