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邮编∙【公布日期】2003.10.16
∙【字 号】晋政办函〔2003〕102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晋政办函〔2003〕10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普通高等学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一、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 委员:张少琴 副省长 副主任委员:郭慧民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东福 省教育厅厅长 邢燕芬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 田惠爱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惠民 省教育厅副厅长 委 员:侯殿龙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任继林 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成振林 省公安厅副厅长 石常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建民 省建设厅厅长 郜玉兰 省交通厅总工程师 窦明生 省文化厅助理巡视员 韩 敬 省卫生厅副厅长 冯佳根 省地税局副局长 董育中 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秀英 省工商局副局长 孙明旺 省邮政局副局长 常大明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炳武 省旅游局副局长 王天珍 省物价局副局长 张明旺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宋贵安 省通信管
理局副局长 李志胜 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李祥德 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解玉才 武警山西省总队副政委 张海流 省总工会经审会主任 刘志杰 共青团山西省委副书记 田九英 省妇联副主席 范世康 太原市副市长 兰炎平 山西日报社编委 张晓瑜 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李铁锚 太铁分局总工程师 行 龙 山西大学副校长 胡柏彦 太原理工大学副校长 李忠康 山西师范大学副校长 张瑞君 太原师范学院副院长 冯 峰 大同大学副校长 王志连 忻州师范学院副院长 王为民 省教育厅语委办负责人 秘 书 长:刘惠民(兼) 副秘书长:王为民(兼)
二、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管理和监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除负责完成《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外,其成员所在的部门、单位,还应当遵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制定有关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办法,并落实管理此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三、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把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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