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与发放暂行规定(试行)
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与发放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劳务费支出,高效、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务费范围
1、校外专家来我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参加各类评审、业务指导等的劳务酬金;
2、校内教职工以专家行为参加的评审活动和以专家身份接受校内单位(部门)邀请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参加各类评审、各类监考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3、未计算教学课时的各种竞赛、训练活动的讲课费、指导费;
4、校外实践教学讲课费、指导费;
5、完成其他临时性或特殊任务的劳务酬金;
6、特殊任务聘请的学生劳务费。
二、劳务费标准
(一)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酬金标准
校外专家(含院士):每场500--3000元;校内专家:每场500--2000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各类评审劳务酬金标准
1、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会议,评委劳务费标准为:200-500元/人•次。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100元/人•天。详见附件一。
2、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委劳务费按答辩时间计算,200--400元/人•天;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委劳务费按答辩人数计算,校内评委(含答辩秘书),100-200元/人•生,校外评委,200 -300元/人•生。详见附件一。
3、以上由学校或院部组织的各类评审必须有上级文件、学校文件或校务会议纪要的才能发放。评委或专家一般由5—9人组成。组织评审部门可报评委1人,工作人员1—3人。
(三)各类监考、考务劳务费标准
1、由学校组织的考试监考人员监考费为70元/人•场;由学院组织的考试每场组考费20元,发到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详见附件一。
2、学校承办的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其他各类社会考试(计算机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监考人员监考费为100元/人•场;费用在主办单位划拨的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以考养考,不得在学校经费中支出。详见附件一。
3、艺术类招生考试的监考人员监考费为350元/人•天(全天三场考试)。费用在按政策规定收取的报名费、考务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以考养考,不得在学校经费中支出。详见附件一。
(四)竞赛指导费
国考报名费未计算教学课时的各种竞赛、训练活动的讲课费、竞赛裁判费、指导费由教学管理部门分类确定标准,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五)学生劳务费
研究生兼职学生辅导员:500元/人•月。研究生普通勤工助学费:260元/人•月。本、专科生勤工助学费:200元/人•月。其它临时性勤工助学费:8元/小时。
三、劳务费发放资金来源及审批程序
(一)资金来源:
1、除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自收自支、以考养考的项目外,劳务费均在各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2、研究生的答辩费不够开支的,还可从校拨研究生导师指导费、院系单位基金、导师科研经费(其中纵向在研课题须符合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中发放。
(二)审批程序
1、文件已有规定标准的项目:
各部门按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一)据实申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没有文件规定的项目:
其它特殊情况需开支劳务费的,各业务部门每月月底据实申报,由人事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会议纪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附则
1、发放劳务费需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凡没有文件规定或未经校长办公会议确认的项目以及超出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发放标准表(一)
附件二: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审批表
湖南工业大学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发放标准表(一)一、学术讲座费
二、评审费
三、毕业论文答辩
四、考务费
五、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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